出轨、欺骗、包养、冷暴力等,都属于一段感情或者一段婚姻中不符合道德逻辑的关系,虽然从单个行为上来看,出轨等并没有触犯法律,但它们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违背公序良的之列。

法律的目的是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出发点,那么当一个人在一段本就不正确的关系中利益受到损失,法律是否真的会不予保护,还是另有说呢?今天要为大家讲述的这起案例,就是一起有关于在包养关系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案件。

张某是浙江杭州人,事业有成也家庭美满,但或许真应了那句“家花不如野花香”,在步入中年后张某越发对自己的结发妻子感到厌倦,他想要新鲜感,喜欢更加年轻漂亮的小姑娘,因此有了出轨的念头。

有了出轨念头的张某开始寻觅合适的情人,很快李某就进入到了他的视线。李某年轻、漂亮,且愿意为钱出卖自己的灵魂,因此两人一拍即合,成立了包养关系,还煞有其事的订立了一份包养合同。

张某有些大男子主义,虽然他有老婆有孩子还外出找情人,但不碍着他不允许情人另外有其他关系。在包养合同中约定了张某要给李某七十万元,同时还要买一处房子给李某,不过为了防止李某拿了好处就跑路,张某还在这份合同中做了各种限制。

首先房子虽然买给了张某,但要求张某将房产抵押给自己;其次张某终生不得找男朋友嫁人,不得擅自拥有二人的孩子,如果违反则一切好处作废。二人约定了要做一生的情人,如果张某违反提出分手,那么70万全部归李某;如果李某主动提出断绝关系,则李某退还70万。

这份合同在我们看来无疑是非常荒唐的,但是对于当时的张某和李某来说,却觉得非常合适,二人一个图财一个图色,这份合同刚好可以满足了双方心里的小九九。

但一段背德的关系注定不能长久,在出轨的新鲜感褪去后,越来越多的矛盾涌现在了二人中间。张某作为一个为了刺激就能够背叛老婆孩子的人,自然没有什么道德理念,这让李某平常对他很是嫌弃;而李某呢,为了金钱连自己都能出卖,自然也不是什么优秀的人,张某对于李某的一些贪财做派也很看不上,因此二人关系越来越僵硬,让张某感到厌倦。

或许是想要寻找下一个包养对象,或许是在与李某的争吵中发现了妻子的好,总之张某主动提出了要断绝这段关系。对李某来说张某提出分手她简直巴不得,毕竟自己为了拿钱碍于合同是要跟这个讨厌的中年男子过一辈子的,现在张某提出分手,自己既能摆脱他,钱还能到手,简直美滋滋。

可张某却不打算让李某这么轻易拿到钱,浓情蜜意时李某要星星要月亮都可以,现在张某不喜欢李某了,就连那70万都不想给。对李某来说怎么可能愿意?自己付出了这么久的青春跟张某在一起,不就是图钱吗,现在张某自己终止包养关系,还让自己退钱,这怎么可能。

双方争执不下,在2009年的时候张某决定将李某告上法庭,以自己是借款并非赠与的说法,要求李某偿还这70万元钱。

张某的算盘打的很好,他在合同中并没有提到赠与两个字,认为自己胜诉应当是板上钉钉;但他万万没想到法院并不承认这70万属于债权范围,李某无须返还70万,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为何法院会这样判决?如果非要从合同本身来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某一方违背了合同本身,那么他就应该承担违约的后果,很明显现在是张某违约了。

但问题在于这份合同其实并没有生效,张某与李某的这份所谓的包养合同,因为违背了公序良德,从法律上来说根本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益,说白了就是不受法律保护。这点不论是《民法典》还是《合同法》中都有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违背了公序良德,不尊重社会公德,所以虽然包养行为严格来说并不违法,但法律也绝不承认这种关系,因此哪怕这份合同看上去与借贷合同类似,也不受法律保护,张某给李某的这70万只会被视为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虽然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很显然在张某起诉李某的时候,财产转移已经完成,赠与行为生效,因此哪怕张某再反悔,也无济于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