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男子准备与女友开车外出自驾游时,邀约朋友与其女友一同出行。可不曾想,4人在入住酒店同一房间时,男子却趁朋友女友熟睡时与其发生关系。事后检察院依法追究男子刑事责任时,男子却以女方没有反抗为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来源:贵州贵阳修文县检察院

男子王某决定与女友驾车外出旅游时,邀约好友及其女友贺某一起前往,随后双方约定路上所有开支平摊。即组织者闫某负责垫付,事后双方共同承担。

其实这种出游方式并无不妥,而且还挺受欢迎。因为这不仅满足了出游的目的,同时还节省了不少费用。可王某却在入住酒店时,做出令人发指的行为,导致4人的行程提前结束。

案情显示,四人在入住当地一家酒店时,只开了一间双人房,双方都各自与女友睡在一张床上。可半夜时,贺某的男友却因两人挤在一张小床觉得太热,于是独自一人到沙发入睡。

王某被吵醒后,遂心生歹意,偷偷摸到贺某床上并与其发生关系。贺某起初误以为是自己的男友,故没有反抗。察觉异常后贺某随即起床查看,发现不是自己的男友后,贺某随即怒斥王某并报警求助。

可王某到案却坚持认为,女方贺某当时没有反抗,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但检察院仍然以侵犯妇女为由,对王某提起公诉。

1、虽然案发后贺某获得经济赔偿对王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但从法律上讲,王某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因此,即便贺某同意谅解,检察院也仍然要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只要是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一定会依法提起公诉。即被害人的谅解只可以从轻处罚,并不影响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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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明确规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不论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均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不以女方是否反抗作为依据。应当是以女方是否被违背意志为准。而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刑法第236条规定明确指出是指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换而言之,王某在贺某熟睡时且没有灯光的情况下,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其行为实际上就是趁贺某处于错误认知时而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即王某是使用其他手段侵犯贺某的,因此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应当评价为构成犯罪。

3、王某的行为该如何量刑?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侵犯妇女一人既遂的,应当以4-6年确定基准量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最多只可以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但不能免予刑事处罚。

注意!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害的,被害人可以在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王某不同意赔偿,被害人贺某也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王某主动赔偿,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而已。

至于王某最终会被判处多少年有期徒刑,法院会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是否具有悔罪表现等来酌情决定。

4、从情理上讲,两对情侣挤到一个房间睡觉,确实让人难以理解,但从法律上讲,这绝对不是王某侵犯妇女的理由,而且女方还是自己好朋友的女友。

就本案而言,王某所作所为的后果不仅仅是刑事处罚,同时足以让其所有朋友都不敢与其来往。当然,其女友如无意外,也会离其而去。这就是其无法纪的代价,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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