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作家高尔基曾说过:世界上只有两种生活方式:腐烂和燃烧。胆小如鼠、贪得无厌之徒选择前者;见义勇为、慷慨无私之士选择后者。中国是一个团结友爱的大国,见义勇为这种事情也会时常发生。

从古至今,我们有着很多见义勇为的先锋,他们用自己的生命来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加美好。我们应该学习他们的思想,看到其他人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做出力所能及的事情,这不仅仅是保护他人,也是让这个社会充满这种风气,让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队伍中来。

但是在近些年来,见义勇为的行为却被一种奇特的风气所遏制,有一些老人在街上碰瓷,导致很多的人遭受到了无故的赔偿。这让很多人看见其他人有麻烦时都会在心中问一句:帮不帮?扶不扶?帮助了或许自己会摊上麻烦甚至给自己带来损失,在百般权衡之下便放弃了帮助他人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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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也说明过相关的事宜,见义勇为者在帮助他人时受到损害需要受益人提供一定补偿。但是这种补偿只能看受益人的道德觉悟,还会有很多的人因为意见不同导致双方来到法庭之上。

这种行为让法院有时也很是头疼,各地对于相关事宜的判决也很是不统一,也会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而导致判决结果令双方难以信服。为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打消见义勇为者心中的后顾之忧,《民法典》里面明确对于所有的补偿义务进行了规定,甚至出台了一定的免责依据,这样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案例:

湖南益阳发生过一起见义勇为的案件,陈某、李某、彭某以及彭某的母亲余某原本住在同一个老院子里面。因为政府的项目征拆,被该街道的办事处安排到了某村子里面的临时安置房居住,彭某和李某住在了同一个房间,陈某和他们的关系虽然不是很亲近但也算得上不错,几人在生活中也是互相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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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的一天,湖南正值夏日太阳的炙烤,彭某和他的好友李某也不愿在这炎热的下午出门,便打开空调在卧室里休息。期间陈某外出取东西的时候发现彭某两人的房间里面似乎有一些异常,他走近的时候嗅到了液化气泄的味道,他无论如何也没有联系到彭某两人,只好找到了彭某的母亲。

可是彭某的母亲也没有两人家中的钥匙,没办法从正门正常进入。此时陈某因为担心屋内的两人会发生危险,直接从窗户爬了进去,冲到厨房里面想要关闭液化气罐。可他刚刚关闭液化气罐的时候,涌出来的液化气突然着火,陈某的身上瞬间出现了大团的火焰。

此时屋内的两人这才惊醒,连忙跑到厨房里面帮助他熄灭火焰,花了好大的力气才将火焰扑灭,随后就将陈某送到了医院。经过医院鉴定,陈某的烧伤等级已经达到了五级伤残,陈某花费了好长一段时间共住院治疗了三次,共计花费30万元,虽然医保报销了5万余元,但是这并不能够让他的经济压力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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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陈某便将李某、彭某以及彭某的母亲余某和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计赔偿误工费、医疗费、常灿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

彭某和李某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对其进行赔偿,但是并不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彭某的母亲表示,自己和这件事情无关,发生意外的房子和她没有任何财产关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街道办事处则认为自己并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者,所以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而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

案件分析

这起事件就是一场典型的见义勇为者受害的纠纷案件,陈某发现李某和彭某的房间存在着危险隐患,随时可能会突燃甚至会发生爆炸。他本身对于这个事情并没有任何救助义务,但是他还是为了保护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从窗户中进入房间及时关闭了阀门,这才导致更大的损失发生,而他也是在这个过程中不幸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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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起事件中并没有所谓的侵权人,所以受益人应当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陈某既然想从被告方获得补偿,就需要确定到底谁是那个受益者。

李某和彭某两个人是发生意外的房屋使用者,他们两个人肯定是属于受益者,维护了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彭某的母亲余某则与这个房间并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所以无需承担责任。

而街道办事处则是房间的所有者,既然将所有的拆迁户安排在这里,理应确保居住者的安全监督义务,而陈某的行为也防止了更大的危害发生,所以街道办事处也属于受益者,理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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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彭某和李某是主要补偿责任人,街道办事处是次要补偿责任人,最后根据各种因素的考量,法院判处李某和彭某共需要补偿陈某30万元,街道办事处需要补偿20万元,而彭某的母亲余某无需承担责任。

延伸

上述的案件因为没有侵权人,所以说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补偿义务。如果案件中存在着侵权人,见义勇为者因为保护一方受害人而受到损害,则需要由侵权人补偿见义勇为者,而那个受害人也可以适当进行补偿。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说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抢救时不小心对被救助人造成了损伤,事后被救助人将其告上了法庭,见义勇为者也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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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救助过程中见义勇为者并无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是非侵害导致,见义勇为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的法条推出就是更加鼓励我们去做见义勇为的事情,不要让社会上的英雄寒心。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要盲目的去见义勇为,一定要在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之下进行救助,否则只会让我们也受到伤害,我们一定要见义智为,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

(《以案普法:见义勇为的补偿与免责规定》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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