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经过某路段时,看到一大妈挑了一担水果,搁在路边售卖。他见水果的品相不错,就上前选了一包,让大妈帮忙称重,万万没想到,大妈竟借弯腰的间隙,来了个偷梁换柱,将男子选好的水果掉包!
从视频来看,买水果的男子很年轻,大概只有二十几岁,有点像刚出学校的学生。他问了价格后,觉得合适,就把选好的水果递给大妈,然后低头看了两眼手机。
就在这时,大妈弯腰拿称,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将对方选的水果换掉。
大妈告诉男子水果的重量后,男子觉得多了一些,大妈便从塑料袋里捡了一把出来,放到担子里,而男子一边看手机,一边看大妈称重,对自己选的水果,已被更换一事,毫不知情!
@蚂蚁说法
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路边水果一定要盯着,不要玩手机”“我遇到过,不过大妈的小动作,被我发现,结果大妈立马甩脸不卖了!”“大妈的心坏了。”
“你以为只有买水果是这样吗? 上次我买烤鸭,眼睛不眨一下的盯着看商贩切的整只烤鸭,然后装盘到一次性饭盒里,结果商贩在拿到后台加热后,我买的烤鸭有了6条腿!”
现在很多人都不喜欢买街头小商贩的东西,不是因为他们卖的东西品相不好,而是某些街头小商贩,已经习惯了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大家上当受骗的次数多了,自然就敬而远之了。
那么,这个大妈的行为应当怎么评价,属于盗窃他人财物吗?
盗窃的本质,不是秘密窃取,而是违背他人的意志,转移他人对物品的占有。
笔者认为,本案不能评价为盗窃,因为大妈是偷梁换柱,不是直接将水果的占有转移,所以大妈不构成盗窃。
那么,是刑事诈骗吗?亦或者是民事欺诈?
刑法上的诈骗,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笔者认为,本案也不能定性为刑事诈骗,因为大妈并没有虚构事实,相比刑事诈骗,大妈以次充好的行为,更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一赔三,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也就是说,男子可以要求大妈退一赔三,如果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大妈应当按照最低的500元标准,进行赔偿。
有网友提出,万一大妈不赔怎么办?大妈赖账,谁敢上前?
如果大妈赖账,可以向市监局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市监局可以给予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最后,做生意应当以诚信为本并不是一句空话,街边商贩的生意之所以越来越差,就是因为他们坑蒙拐骗的手段太多,丧失了诚信,大家已经不相信他们了。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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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蚂蚁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