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8754号
庄杰琼
本院于2016年08月24日立亲执行申请人刑二庭申请执行你罚金一案,因你未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率诉诊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信、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希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颜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率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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