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谚语说得好:不吃酒的脸不红,不做贼的心不惊。偷窃这种行为,自古以来就受到世人的谴责,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违法,也体验了一个人的道德素养,很多人在发现这种行为时都会严辞制止。

可即便如此,仍是有些人实施这种行为,对于他们来说,这种事情可能已经成为了生活中的习惯,无论其他人怎样辱骂都不能改变他们的念头。甚至有些人对于自己偷窃的行为不以为然,甚至被发现时仍十分嚣张的和失主对质,发生问题的时候倒打一耙,将过错归咎在失主身上。

2016年就有一起类似的案件,福建有一个药店老板在广场上晾晒中药,有人将其中的一种药材偷拿回了家里,小偷将药材泡进酒里,喝下之后导致自己中毒身亡,家属将药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30万元的赔偿,而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岳先生住在福建厦门,他的祖辈世世代代都是开中药铺的,而他在长大之后也是子承父业,从父亲的手中将这家被视为传承珍宝的药店接手了过来。他在接手之后,生意也是像往常一样火爆,所以经常需要他前往药材产地去购买药材。

中药和西药存在着差异,西药的药材制成之后放在柜子里面保管就行,但是中药却不同。中药是由各种的中草药熬制而成,为了保障药效不受影响,他经常需要把草药拿出来晾晒,这样才能让药材得以保存,而附近的广场也就成为了他首选的晾晒药材的地方。

最初每次晾晒药材的时候他也会去广场看管,但是附近的人都知道这些药材是他家店铺的,没有人去打药材的主意。慢慢地不再去现场照看,毕竟也没有人会打这些廉价草药的主意,可令他没想到的是,居然真的有人对晾晒的中药下手,甚至让自己坐上被告席。

2016年初,冬天的严寒已经过去了,厦门也充满了春意盎然的气息,岳先生见天气很是不错,便将店铺中的草药拿出来进行晾晒,其中有一个叫做草乌的草药。草乌是一种干燥块根,味苦性热,是一种治疗风湿和关节疼痛的草药。

但是草乌这种中草药不仅仅能够治疗疾病,也存在着一定的毒性,即便是用药的时候也需要适当服用。草乌里面含有一种叫做乌头碱的物质,如果人类大量服用可能会导致全身麻木,血压降低,甚至会导致死亡。

不过草乌并没有被国家列为管制药物,因为常人也不会接触到这种中草药,只有各种中药铺会进行贩卖,而他们在贩卖时也会再三叮嘱顾客它的毒性。

等到岳先生将店铺里面的事情处理的差不多之后,太阳也即将落山了,他便回到了广场将晾晒的草乌全部收回,但他却发现其中居然少了一根。他对此也并没有在意,因为草乌的价格很便宜,可能只是被附近的风吹跑了。

但是没过不久,岳先生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上面写着他被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让岳先生吓了一跳,找到相关人员询问后得知原来是有人将自己的草乌偷走泡酒,导致其不幸身亡。岳先生对于这件事情十分的不服气,明明是付某偷走了自己的药材,为什么自己还需要承担这份责任。

当地法院认为岳先生明知在广场上晾晒的草乌有毒,还没有在当场设立相关注释,也没有对草药进行看管,导致付某偷窃后过于服用导致其不幸身亡,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岳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并赔偿对方家属30万元。岳先生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不服气,当场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在二审判决时认定,草乌虽然有毒,但是并不属于国家管制药物,如果不是付某悄悄偷走草药,也不会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付某的家属也没有办法证明导致付某死亡的药酒里面包含岳先生晾晒的草药,而药酒里面的草药已经发生了化学反应,不能证明致死原因就是草乌。

付某的死亡是喝了药酒导致,他自己偷窃不明作用的药材已经存在了过失行为,虽然草乌里面有毒,但是他也有可能在药酒中加入其他药材,这才导致自己中毒而亡。

经过厦门中院二审判决,因为付某的家属没有办法证明付某是因为草乌中毒而亡,而且付某自身就存在着过失行为,所以认为岳先生的行为跟付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岳先生当场无罪释放,并对于付某家属的赔偿要求全部驳回。

但是岳先生的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的过失,他本就知道自己晾晒的草药具有毒性,他却并没有在广场上给予警示并处于当场看管。所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最后法院还是要求岳先生支付4万元的损失费。

判决结果下来之后,这场闹剧才就此结束,岳先生这才得以从牢狱之灾中解脱出来,但是仍需要支付4万元的赔偿,如果付某没有偷窃这份草药,或许这一切就会不会发生了。草药虽然是好东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草药都可以用来泡酒,一定要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服用,否则之后让我们遭受伤害。

(《回顾 厦门一药店晒中药被偷,小偷泡酒饮用后毒发身亡,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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