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5日,陈先生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某小区单元楼门口,根据监控显示,摩托车停放的位置并不影响楼内居民出行。结果,一位行动不便的64岁老人在经过摩托车时,缓慢上前将其推倒后扬长而去。事后经过鉴定,摩托车车损达16000元。该摩托车型号是KTM-rc390,落地价格约6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找到肇事者,陈先生当然就要维权。他通过社区和周围的邻居了解到,这位年仅64岁的老人已经独居超过5年,她有个儿子,但二者之间来往并不亲密,且老人存在精神障碍,曾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不了了之。

陈先生报警后,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是指由于人的身体得了病以后才出现的精神障碍,包括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但这位推倒摩托车的老人虽然患有该疾病,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但依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遂警方以老人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

调查半年之后尚无明确结果,2023年1月24日,老人去世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事情发生后,老人去世之前,陈先生试图与老人的儿子取得联系,但一直都未联系上,也没有人来与陈先生商量解决车损的问题,甚至一句道歉都没有。在维权的过程中,车主陈先生表示自己承受了非常大的压力,有人支持他,有人指责他为难老人太过分,在舆论漩涡中挣扎的他被迫搬离了小区,且维权成本已经远高于车损,但他不想放弃,他想为同类事件中的受害者的利益而战。他认为:法律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年龄而区别对待,年龄大或者年龄小不是违法犯法的理由。

当地的相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和问题我们不得而知,这里也不做评价。咱们今天探讨一下,被告人去世的情况下,车主继续维权能否追回损失?该行为是否缺乏人情味过分了呢?

先来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 纠结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陈先生的摩托车车损已经达到16000元,符合立案标准。现在的问题是给陈先生造成损失的老人去世了,老人亲属直接开摆,爱咋咋地,反正也不是我推倒的摩托车。赔偿该找谁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中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如果老人没有监护人,那最终的赔偿就从老人的遗产中获取就可以了。但老人有监护人,那监护人有没有责任呢?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一个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后续就看她的儿子怎么操作了,相信相关的执法部门会给车主和公众一个合理的结果,至于是什么时候,只能等了。

咱再来看人情方面,车主坚持维权过分吗?

老人去世后,有网友祭出了中国四大原谅之——人都死了,还要怎么样,就别再抓着不放了!“死去元知万事空”,再怎么折腾她也不知道了,太较真活得累不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也有人支持车主维权,法律不是一个人的法律,它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的有序运行而设立的规范,任何人都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一个人年龄大,或者患有某些疾病,就能在事实上享受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而不必受到惩罚的优待,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人性本恶,法律的存在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让这个社会有序运转,要是有优待的存在,那最终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那一例“优待”。

有网友表示:这事没个结果,等我老了,城市别想有一辆立着的摩托。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社会应该尊老,但不能放任老人侵权。

你支持车主继续维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