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深圳1月30日消息(记者 周子瀛)近日,为切实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深圳交警发布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深圳全市范围机动车禁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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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鸣通告(央广网发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官网截图)

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喇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施行。

根据法律规定,车辆在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鸣喇叭示意,其他情况不应“乱鸣喇叭”。

当遇到需要对其他车辆、行人进行提示、示意时,应优先交替使用灯光,灯光提示无效时可采取短促鸣笛方式。原则上确保持续鸣笛时间不超过1秒,连续鸣喇叭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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