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与男上司出差时因拿错了房卡,酒后到了男上司的房间倒头就睡。可男上司通过服务员打开房门回到房间后,却借机与昏睡的女子发生了关系。可女子报警后,男上司却以女子自己走进来,且没有反抗为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许某是一家公司的女员工。事发当天,其与几个同事陪同男上司秋某到当地出差时,入住到当地一家酒店。办理好入住手续后,同事将房卡分发给每个人,并在群里告知每个人入住的房间号,其中许某入住436房间,而秋某则入住在438号房间。

每个人拿到房卡后还没来得及将车上的行李拿到房间,就接到客户的电话并马上开车前往对方的公司处洽谈业务。事后众人与客户在入住酒店的包厢处吃饭喝酒。

在用餐过程中,大家都喝了酒。许某因不胜酒力导致醉酒,于是独自一人先行回酒店房间休息。可不曾想,许某却因同事发错房卡,将438号房间的房卡给了许某,许某走出电梯后又将8字看成6字,并用房卡打开房门,进入438号房间后倒头就睡。

秋某用餐结束后回房间时因房卡打不开房门,于是找来服务员将房门打开。可秋某进入房间并看到已经醉酒昏睡的许某后,却没有将其叫醒或自行离开,而是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

许某被惊醒后怒斥秋某,并毫无犹豫地通知男友帮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秋某没有否认与许某有过亲密接触,但其认为是许某主动来到其房间,且没有反抗,故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检察院仍然以涉嫌强奸罪起诉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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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是无巧不成书!电梯门口随近就是438号房间,而同事又无意中发错房卡,且碰巧许某又喝醉酒,这是要三个巧合加在一起才能导致许某走错房间。

但从法律上讲,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侵犯妇女的理由。也就是说,秋某发现许某走错房间后,可以将其叫醒让其离开,或者自己到436房间休息。总而言之,绝对不能趁机对许某实施侵犯,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

2、那么检察院为什么认为秋某构成强奸罪呢?

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任何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并与之发生关系的,一律视为强奸罪。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刑法称之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也就是说,在秋某当场承认与许某发生过关系,且公安机关又能提取到生物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就要看许某当时有没有被违背妇女意志。

注意!刑法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定义是指女方当时是处于不知、不会、无法或不能反抗等状态下被行为人强行为之的情形。

换而言之,由于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监控视频及双方的陈述均能够证明,许某是因拿错房卡才在醉酒的情况下走错房间,并是处于醉酒不会反抗时被秋某侵犯的,因此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那么秋某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侵犯妇女一人既遂的,行为人应当在4-6年考虑基准量刑。

其次,秋某明知已经报警并留在酒店房间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可视为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将整个过程如实说了出来,视为如实供述。故可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根据宽严相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或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根据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酌情减少相应的基准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最后,男子汉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本案而言,秋某本是许某的上司,其在发现女下属醉酒后本应当予以关心照顾,可其却借机对其实施侵犯行为。即秋某受到法律的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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