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士位于不列颠岛西南部,陆地上约三分之二为山地地形,沿海有近600英里的海岸线。虽然威尔士在中世纪早期被视作独立的国家,但其内部从未整合为统一的实体,而是处于邦国分立的状态。

英格兰对其治理最早可追溯到威廉一世统治时期,威廉一世将已征服的土地分给随其参与征服战争的英格兰贵族与一部分宣布臣服的威尔士领主,这些人即是最早的边区领主,英王仅通过边区领主对边区领地的管理进行间接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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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实现对威尔士的征服,将其并入英国。根据《威尔士法令》,威尔士引入英格兰的司法程序与郡制,同时保留公国称号。合并之后的威尔士叛乱频发,危及王权与英格兰边境的安全。由于没有出现能有效统筹威尔士全境的机构,其社会长期失序,叛乱与犯罪频发。这些问题不仅成为15世纪英格兰君主制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阻碍,更影响到日后宗教改革与的推进。

英王加强治理的必要性

威尔士合并后仍维持着较强的独立性,势力复杂,叛乱不断,长期威胁英格兰的安全。虽然历代英王中不乏有人向威尔士重申王权权威,但边区领主势力过大不易被触动,社会长期失序的状态也使英王无权威可言,加之英王本身也没有对威尔士事务投以足够关注,王权在此地不断被削弱,迫使英王寻找解决威尔士问题的办法。

边区领主势力过大威胁王权

合并后的威尔士大致可分为名义上由威尔士亲王统治的威尔士公国和由边区领主们控制的威尔士边区。公国位于威尔士西部,框架自上而下为公国、郡、卡特夫、威尔士百户区。英王名义上拥有公国包括任免权在内的各项广泛权力,但这些权力实际上通常交由法官与郡长等高级官员,或由其副手进行代理。受制于地理条件与边区的存在,公国实际上割裂为南北两部分,南部与北部在司法、行政与财政上的联系并不密切,彼此的设置存在差异,只有一部分官员同时在南北公国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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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位于威尔士东部与南部,部分地区实际上和公国地区重合。边区的具体边界并不固定,而是根据王权与边区领主势力的此消彼长有所变化。边区领主除需向英王履行军事义务外,在领地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可自行颁布法令,任命官员,组建法庭,也有权进行领主间的私人战争。

威尔士地区中较为特殊的是位于东北部的弗林特郡,该郡归入切斯特伯爵领,与柴郡一同由切斯特法官管理,更受英格兰郡的统治与影响。由于威尔士力量错综复杂,王室领地、威尔士领主领地与英格兰领主领地并存,爱德华一世在世时不得不向各方作出让步,英王对威尔士的影响力随之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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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领主不受王权约束,在领地内进行个人统治,俨然如同国王,是各势力中对英王威胁最大的一支。最初的边区领主依赖于英王分封,与其联系较为紧密。但早期的英王很少限制边区特权,边区领主借机发展势力,边区范围也扩大到威尔士近半数的土地。随着时间推移,封君封臣的关系对边区领主的约束力不断减弱,除一些接受英王扶植或与英王关系密切的边区领主外,很多是封地经过多次继承易主后与王权关系逐渐疏远的边区领主,对于他们而言,依靠强大的个人实力比向英王效忠更容易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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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领主的权力十分广泛,边区领主掌握着任免权,自行任命边区官员,基本不受英王干预。领地内的职务及其职能大多围绕领主的需求而设,各领地间存在差异,但一般都设置了治安警官、管事和财产管理人负责领地主要事务,此外常见的职务有法官、大法官、验尸官、总管、司库、复归财产管理官等。

边区领主还能利用个人影响干预领地之外公国南部的事务,致使公国南部实权基本被领主控制。当制定公国法令时,边区领主也能参与其中。司法上,边区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边区领主在领地内享有极大司法权,能建立法庭并组织相关官员,自行在领地内发布具有效力的法令。边区法庭中既有为英格兰居民设置的,也有为威尔士居民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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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领主具有对刑事案件的裁定权与豁免权,甚至可以赦免叛国罪,英王御前会议只有在边区案件上诉时才有机会对边区案件加以干预。经济上,边区领主在领地内自行征税和铸币,拥有码头、土地等不动产的所有权,还可占有佃农的财产。佃农除非集体向国王要求进行干预,或取得特殊豁免令,否则很难维护自身权利。军事上,边区领主无需国王同意即可发起私人战争,不仅造成地区与人口的贫困,还形成了足以威胁英格兰的军事力量。根据威尔士传统,战士有义务自负花费为领主作战,这种习惯为边区领主提供了许多兵源。宗教上,边区领主可自行建立教堂与修道院,能够影响到主教的行为,甚至将其逐出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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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边区领主的势力已经不受王权压制。也正因边区特权的存在,每个边区领地都是独立的单元,威尔士管辖权一直无法真正集中到公国或英格兰手中,是无法实现威尔士有效治理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遏制边区领主的力量,爱德华三世起,不乏有英王向边区重申边区属于国王,强调王权在威尔士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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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王权权威主要依赖于国王个人的影响力和关注程度,一旦王权软弱,边区便会呈现出半独立的局面,国王令状在边区长期缺乏效力。加之威廉一世封赐边区领主时并未颁布明确领主特权的特许状,英王干涉边区领主行为的依据通常不易找到,仅在居民向国王,协调边区领主间矛盾,或涉及到叛乱与叛国问题时才有机会对边区进行干预。即便进行干预,边区领主为了保持对地方的控制往往不愿向王权低头,如亨利三世曾派遣携带有国王赦令的信使前往威尔士,一名领主却逼迫信使生吞下赦令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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