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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寿光市中医医院对刘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刘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刘女士主张按70%的参与度计算但未提交主管部门认定寿光市中医医院存在篡改病例的证据,故刘女士的主张不成立;故寿光市中医医院的参与度为50%。

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出具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2022]临鉴字第16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内容为:1、左侧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行去骨瓣减压术,构成十级伤残

寿光市中医医院应赔付刘女士的数额问题。刘女士因此次医疗纠纷,核定刘女士损失合计1159255.6元,按50%参与度计算,寿光市中医医院应赔付刘女士579627.8元。根据刘女士的伤残情况,寿光市中医医院应赔付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9200元。

判决:寿光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女士因医疗损害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58882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