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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苗雨律师丨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本文数据截至2022年12月20日,我们以“学校”“幼儿园”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而后以“案由:健康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地域及法院:淄博市”“法院层级:中级法院”为条件进行筛选。不排除存在案例未收录、关键词设定口径不同等因素,下文举例的裁判文书也并不以上述检索结果为限。

1. 张某、马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20)鲁03民申495号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的原因是周某课间休息时从教室走出,张某从教室走廊跑过时撞到周某导致,因此该事件的发生应是张某跑步匆忙,不注意观察导致,学校对于该事件的发生不可预知,也不能预防,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一审法院未追加淄川育才中学作为被告并无不当。

案件结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2. 王某1、崔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20)鲁03民终3792号

法院认为: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在一审中提交的安全责任书、学生课间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主题班会活动记录表等证据,可以证实其通过开会宣讲、签订目标责任书、悬挂行为规范等形式履行了其教育、管理职责,一审根据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提交的证据,并结合王某2受伤的经过等事实,认定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并据此判决博山区域城镇中心学校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件结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3. 周某1、周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20)鲁03民终1833号

关键词:学生打架

法院认为:通过以上当事人陈述及目击证人证言,能够确认是被告周某1施加外力的行为(踹原告臀部或是推了原告后背),致原告龙某倒地受伤。张店八中提交班级公约、一日常规、班会记录表、课间老师巡检制度、班级日志等证明学校班级在学生管理方面履职尽责。以被告周某1的年龄、智力、经验等,其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仍然实施了损害行为,且该损害行为时间短,又发生在课间,故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张店八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另外损害发生后的教师救助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由被告周某1自行对其伤害行为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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