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不来了!内蒙古,鄂尔多斯。黄先生和朋友来旅游,吃饭时点了一份45元的杀猪烩菜,等他们吃完后店主却向他们收90元。店主称:给你们上的是两人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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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称,进店看到价格表烩菜标价是45元一份,并未看到一人的价格。点菜的时候又特意问了一遍店主烩菜是多少钱,店主说是45元一份,结果结账的时候却告知是90元,是45元一人。

黄先生觉得被坑了,明明点菜的时候说了45一份,而且上菜也是只上了一份。

黄先生跟老板理论,但是店主态度很强硬,坚决让他们付90元。黄先生不肯付,店主还想要叫人来,说不给钱不让走。黄先生的朋友正好记录下了这一幕,店主看到了要求他们立刻删除。
黄先生觉得非常荒谬,吃之前都问清楚了,吃完了却来了这么一出,实在是过分!他说要报警店主态度才缓和,但是依旧没有松口。

最后因为黄先生有急事,不得不付了90元离开了该店。

黄先生回家后越想越觉得不服,就将这一幕发了出去。结果这件事逐渐发酵起来,店主回应称,吃之前问了几个人,45元是小份,给他们上的是两人的量。45元一份,他们吃的是两人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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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表示店主就是宰客,菜单上写的是45一份,吃完变成45一人了,这是欺诈行为!

一、这家店究竟是否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意思,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该店标价45元一份菜,黄先生问过后也说是45元,黄先生等人吃完以后,又称是45元一个人,两人90元,这已经是消费欺诈行为了。

店主也没有说清楚是45元一个人,90元两个人,所以使黄先生发生了误解,这属于误导消费者。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回到本案中,店家没有按照他菜单上价格表的明码标价收取费用,直接就向黄先生收取了翻倍的价格,这已经构成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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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黄先生作为消费者,他的权益也被侵犯了。

1、首先,黄先生的知情权被侵犯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回到本案,店主并未提前告知吃饭是按照两人90元收费,导致黄先生以为是按照一份菜45元收费。很显然,黄先生提前是不知情的。所以店主涉嫌侵犯了黄先生的知情权。

2、其次,该店还侵犯了黄先生的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该店店主事后强迫黄先生付90元,而且扬言不付钱就不让黄先生离开,这已经属于不让黄先生自主选择付钱,而且也违背了黄先生的意愿,加上了不合理的条件。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3、最后,该店还侵犯了黄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该店在黄先生不愿意付钱的情况下,违背黄先生的意愿强制交易,且交易的理由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该店本身是明码标价这份菜的,但是现在却没有按照菜单上的走,所以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三、黄先生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进入饭店点餐,已经和饭店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由于饭店是明码标价,所以店主就应该按照价格表上的价格来收取费用,但是店主临时加价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黄先生支付45块钱是合理的行为,店主应该收取45元。但是店主让黄生继续付90元,不然不让走,已经严重违约,要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具体而言,黄先生可以跟店家沟通退钱且赔偿,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市监局起投诉。

您遇到过类似事情吗?如果您是黄先生会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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