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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好友小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

倘若共同饮酒

有人在回家途中身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山东省郯城县一男子连续喝了两场酒,结果因饮酒过量乙醇中毒,不幸死亡。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6名共饮的“酒友”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死者亲属279501元,“酒友”们不服上诉。

日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喝酒成“悲剧”

“酒友”要担责

2020年12月5日,禚某英在饭店组织一场饭局,邀请禚某朋、胡某等亲朋参加。饭局开始后,禚某朋、禚某某和胡某,共饮一瓶白酒,每人一杯,其他参与人未饮白酒。随后,禚某朋与禚某某又共饮一瓶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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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高某、陈某、于某在隔壁房间饮酒。禚某朋与禚某某自己喝完后,又到高某、陈某、于某的房间继续饮酒。结束后各自离开,禚某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昏迷在路旁,巡逻民警发现后,联系其家人并将其送回家中。次日8时许,禚某某在家中死亡,后经司法鉴定,系乙醇中毒死亡。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禚某某主动喝酒且过度饮酒,其亲属在其醉酒后,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治措施,致使其醉酒身亡,本人和家人应当承担80%的责任。

禚某朋在与禚某某和胡某共饮两瓶白酒后,让受害人在另一房间继续饮酒,对被害人的饮酒过度负有较大责任,且未履行将其安全送回家的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胡某作为同桌饮酒人,未对受害人进行提醒相劝,致其过量饮酒,应承担1%的责任。高某、陈某、于某在死者已喝酒较多,且出现醉意的情况下,仍与其饮酒,三人应承担6%的责任。

禚某英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在受害人饮酒期间,未对其进行提醒劝阻且亦未对受害人醉酒后回家的护送作出安排,存有过错,责任比例可按3%为宜,郯城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桌饮酒者4种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男子连喝两场酒后死亡,6名“酒友”被判赔偿27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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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连喝两场酒后死亡,6名“酒友”被判赔偿27万多!

在参加宴请中

如果饮酒出事

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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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各位

饮酒要文明、适度

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

以免给自己和他人

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

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

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

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来源:央视网综合中国普法、大象新闻、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李大强

责编:陈泳谕

监制:黄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