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一直是参保百姓时刻关注的民生大事,市医疗保障局主动作为,在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版)》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医保基金实际情况,经过周密的测算,细化报销级别类别,再次将我市医保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大幅度提升,最高类目报销比例提升了18个百分点,此项利好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具体政策参考如下:
一、临时外出就医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1250元
居民医保: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50元,一级医院750元
(二)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居民50%,在职职工65%,退休职工67%
二级医院:居民55%,在职职工70%,退休职工72%
一级医院:居民60%,在职职工73%,退休职工75%
二、转诊、急诊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均为1000元
居民医保: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1000元,一级医院750元
(二)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居民65%,在职职工80%,退休职工85%
二级医院:居民65%,在职职工80%,退休职工85%
一级医院:居民70%,在职职工83%,退休职工85%
三、其他标准及报销比例
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住院起付标准连续计算。长期居住人员符合就医地异地转诊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异地转诊待遇政策,长期居住人员回参保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
四、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转诊至沈阳市的住院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省直医保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的支付范围、待遇标准、医保定点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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