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系辽宁省沈阳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2亩。

2010年11月,区政府发布公告称,因绕城高速扩建工程,决定对部分土地进行征收、拆迁。陈某的承包地征收范围内。当时,陈某还在2亩承包地上种植了玉米等农作物。

随后,村委会的人来和陈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过低,陈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便组织人员,将陈某承包地里的玉米等农作物清理干净。

之后,村委会向陈某银行里打了一笔款,陈某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并不清楚,只是觉得同村里其他人的补偿款相比,自己的比较低。随后,便开始向区政府反映,希望能提高补偿款,但区政府一直不予理会。

直到2020年,陈某的儿子咨询了律师后,陈某才清楚,村委会通知自己领取的,只是土地补偿款,并不包括玉米等青苗补偿款。于是,陈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

开庭后,区政府辩称,当时所有补偿均由村委会负责,陈某没有领取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应起诉村委会而不是区政府。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区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2、陈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本案中,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对于已经征收的陈某承包地,应当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故其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二:,考虑到区政府征收陈某土地十年未予补偿的事实,为保护陈某合法权益,本案的补偿标准参照区政府2020年6月,最新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确定。

在该方案中,对于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实行综合补偿,综合补偿标准23万元/亩;农用地上生产经营损失标准为每年2万元/亩,对本地区农业经营户补偿5年;以上共计补偿33万元/亩。本案中,陈某被征收承包地2亩,区政府应当给付陈某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66万元。

三、法院判决

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赔偿补偿款66万元。

四、律师总结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一共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村民;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该笔费用亦应支付;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