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接到下单的醉酒乘客,因无法确认目的地,弃之不顾驱车离开,后乘客溺亡。乘客家属将司机和网约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南通市崇川法院日前判决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186489元。
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南通某餐厅用餐。结束后,醉酒的保某请餐厅工作人员帮忙,用其本人手机在某平台下单约车。司机蔡某接单到达后发现保某严重醉酒,目的地描述和软件显示不符。法院查明,车辆在餐厅门口停留数分钟后,蔡某扶保某下车,保某站立不稳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驱车离开并取消订单。次日,保某被发现溺亡于附近的河道。
保某家属认为,蔡某将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乘客弃于路边,导致乘客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按法定赔偿金额的70%赔偿损失。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司机管理者,未尽监管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属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共同饮酒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辞、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为,司机蔡某应可判断对方已严重醉酒且处于危险状况,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同时,保某的死亡系饮酒过量、未能确保自身安全所致,蔡某的行为并非导致保某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仅承担次要责任。虽然蔡某未与平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平台对驾驶员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应承担法定的承运人责任,蔡某未能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承运人责任由网约车平台承担。
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认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其支付赔偿款186489元。判后双方未上诉,平台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既是客运合同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法定义务。从救助的时间范围来说,保某上车后蔡某与之交谈,发觉其严重醉酒,无法确认目的地,此时保某仍处在蔡某控制的车辆中,蔡某理应采取措施,但其将保某搀扶出车辆并取消订单,显然不妥。从履行方式看,蔡某完全可以采取应急报警并稍作照看、交酒店照应等简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网约车平台应对司机未履行尽力救助义务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