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李某,2019年在江苏某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公司客户提供“群呼”(批量呼出电话号码)服务,利用职务之便,可以查看公司客户提供的电话号码。李某从该公司离职后租赁了“群呼”系统继续为他人提供“群呼”服务并收集客户提供的电话号码。然后又以每条0.01元至0.6元不等的价格买给了陈某,从中获利99057元。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庭上,李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认为出售单纯的手机号码不能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庭认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提出的出售单纯的手机号码难以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法官指出:本案中的电话号码属于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且一般为实名制,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故此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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