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庆云县电商及快递物流产业健康发展,激发广大电商创业者发展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2〕4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德政办字〔2022〕5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庆云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措施适用于在庆云县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线上交易及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电商交易平台、电商企业、快递物流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

第二条 加快主体培育

2. 培育产业集聚。经认定的电商主体入驻庆云县电商产业集聚区,享受1年租金全额补贴。并为入驻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证照办理变更等全流程服务。

3. 鼓励新开网店。对在主流电商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1688、抖音、快手、微店等)新开设网络店铺,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4. 支持成长型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10%的电商主体,在平台的宣传推广费用,经认定后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

第三条 培育跨境电商

5. 鼓励开展跨境业务。对在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国际站、lazada、ebay、amazon、shopee)开设、运营新店铺,按实际交纳平台注册费的3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

6.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企业跨境进出口金额以德州海关反馈交易数据为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企业跨境电商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1美元0.01元给予奖励;高于上一年度出口额的,超出部分按照1美元0.03元给予奖励。

(2)企业跨境电商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0.03元给予奖励;高于上一年度出口额的,超出部分按照1美元0.04元给予奖励。

(3)年度新增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1美元0.03元给予奖励;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超出50万美元部分按照1美元0.04元给予奖励。

(4)企业跨境电商进口,按照1美元0.03元给予奖励。

7. 支持综合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对服务县内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年电商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综合服务企业,给予0.5%的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推动直播发展

8. 支持打造直播基地。对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活跃主播(或账号)10人(个)以上、配套服务功能健全的直播基地,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基地运营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9. 鼓励发展自播业务。对实体店铺、生产企业采用直播方式销售自营产品,年直播销售额首次超过50万元的,给予直播主体0.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建设电商云仓

10. 支持电子商务智慧云仓项目发展。对拥有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仓储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电商智慧云仓项目,服务电商主体达到10家,且年订单发货量达到100万单、300万单、500万单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载体建设

11. 鼓励电商平台建设。对围绕庆云县主导产业、专业市场及其他行业领域自建或引入的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平台运营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2. 鼓励推动示范创建。对当年度被认定为淘宝村、淘宝镇的,分别给予村、镇集体3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淘宝村是指全村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全村活跃网店达100家及以上,或者活跃网店达家庭户数的10%及以上;淘宝镇是指一个乡镇的淘宝村有3个及以上,或者在阿里平台电商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活跃网店超过300个)。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的,分别给予基地运营企业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培育限上企业

13. 对年度内新增限额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并保持在库1年以上的电商零售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优化要素保障

14. 加强优秀人才引进。对在庆云县电商企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保的优秀人才,奖补如下:

(1)取得省级以上电商创业导师资格证,或各大主流电商平台认证的优秀讲师,给予1万元奖励。

(2)取得电子商务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二、一级的,分别给予0.5万元、0.6万元、1万元奖励。

15. 鼓励落户总部经济。对在庆云县设立区域总部、结算中心、数据中心等电商类总部经济的投资主体,按照《庆云县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奖励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纳税总额在30-300万元(含)的,按照不少于其实现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

(2)纳税总额在300-1000万元(含)的,按照不少于其实现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60%进行奖励。

(3)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少于其实现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70%进行奖励。

第九条 支持参会参展

16. 电商企业参加电商行业及相关展会,按实际交纳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万元。

第十条 物流降本增效

17. 奖励优秀快递公司。对年出单量和增量综合前三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邮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且无违反邮政行业法律法规行为的快递公司,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8. 落实农产品物流补贴。对在庆云县注册成立且销售本地初级农产品的电商企业、合作社,按照年销售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

第十一条 补助贷款贴息

19. 每年度评选出一批优秀电商企业(个人)予以奖励,获奖企业(个人)用于电商经营的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个人)最高贴息2万元。

第十二条 相关情况说明

20. 以上扶持政策,电商主体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不重复叠加。符合条件的电商主体到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申报,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庆云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奖励要求,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21. 对采取刷单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追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当年发生食品或安全生产事故、侵权、欺诈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商主体,不享受此政策。

22. 本政策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庆云县融媒体中心编辑制作部

编辑主任:马博

本文编辑:李美帅

供稿:庆云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