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是广东省梅州市xx县xx村人。2003年2月,刘某和村委会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一片鱼塘,租赁期限15年。之后,刘某为了更好地经营鱼塘,十几年间陆续在鱼塘上建造了附属设施,花费大约80万元。

2017年10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刘某的鱼塘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和刘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刘某拒绝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

2018年2月,刘某承包的鱼塘到期,村委会通知刘某,要收回鱼塘,关于鱼塘上的附属设施,请刘某尽快拆除。刘某不拆除的话,村委会将报告镇政府,请求镇政府强拆设,收回鱼塘。

刘某收到通知后,便立刻和村委会协商,希望能获得合理的补偿。但镇政府没有理会,一周后,村委会和镇政府的人,一起强制拆除了刘某建在鱼塘上的附属设施。刘某不服,委托律师,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后,镇政府辩称: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与征收行为无关,是村委会请求镇政府协助收回鱼塘。刘某和村委会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刘某拒绝交出鱼塘,村委会才请求镇政府予以协助,镇政府作为被告不正确,刘某应起诉村委会。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镇政府作为被告是否正确?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满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刘某提供的照片可以证明,镇政府参与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因此其作为被告是正确的。至于其辩称的是应起诉村委会,由于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因此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焦点二:不管是收回鱼塘,还是征收土地,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都属于行政强制,应遵守《行政强制法》关于拆除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本案中,镇政府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程序,构成违法。

三、法院判决

1、 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刘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