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媒体1818黄金眼报道:

四川的虞大姐在杭州萧山一家大润发超市上班。2023年1月初,因为父亲病危,她向超市请了十天假回老家照顾。回家后她实在无法走开想续假,但公司不批,最后被公司按旷工处理后开除。

超市人资部余经理称,虞大姐四十几天未上班,公司规定员工全年只能请十天事假,所以超市按公司制度辞退虞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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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40多天事假,公司不批假按旷工辞退,听上去似乎没毛病呀。超市得盈利,员工请假四十多天,的确有点过了。公司给假是情意,不给假也没毛病。但之后记者找到这位余经理通过电话和虞大姐对质的时候,事情就变得不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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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超市说的虞大姐四十几天没上班,但是虞大姐是1月2日开始请假的,到媒体2月1日报道出来,前后满打满算也没40天,何来四十几天没上班呢?

按余经理的说法,虞大姐从12月中旬就没来上班了,一直到1月底,前后加起来有四十几天没上班。

对此,虞大姐表示不同意。

1.因为12月中旬是因为她得了新冠,超市安排她休息12天,休息结束后她于12月29日就返岗上班了。

2.1月2日超市批了10天假,这10天假是批准的,不能算作旷工。

3.她本来应该在1月12日返岗,但是为了照顾父亲,她直到1月16日才回到杭州。但是之后不管怎么联系部门经理,超市都没有再安排她上班,所以后面才出现超市所说的十几天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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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采访中超市余经理提到,虞大姐得了新冠后,为了争取休息,和公司坦白自己只有一个肾的事实。采访中,余经理提及这件事,本意是想说超市已经优先照顾虞大姐了。

但是听完之后,难免不让人觉得超市对虞大姐的身体健康有所顾虑,甚至担心以后虞大姐会长期请病假,才借此机会辞退她。

最后,有媒体就此事电话咨询了杭州市萧山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调查处理此事,如果个人要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如果涉及欠薪,则由劳动监管相关部门处理。

老汪有话说:

看完这则新闻后,老汪在想如果虞大姐之后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最后会是什么结果?虞大姐能赢吗?大润发超市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老汪认为,这起争议的关键在于1月12日至1月15日这4天,虞大姐没有去上班算不算旷工。

这4天,虞大姐没有上班是毫无争议的。

那么问题就变成虞大姐因为要照顾病危的父亲请事假,公司有权不同意吗?

参考过去的案例,这还真没有标准答案。很多案例的判法都是支持公司有权不同意员工的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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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北京高院曾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

张某因为父亲病重住院手术,向公司请事假。公司不批,张某坚持请假,最后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从一审、到二审、再到高院的再审,法院都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

但是最高法在2014年出台过一批劳动争议指导案例:

其中有一个案例就是讲员工请假去考试,能不能不批准。法院认为,员工因考试请假,属于“必要性”的事假,用人单位负有批准的责任和义务。

回到虞大姐这件事上,虞大姐请假回去照顾病危的父亲是否具有必要性呢?从人伦角度肯定是具有必要性的,而且虞大姐的“旷工”也就四五天时间,尚在可以接受的范围。

但是最后怎么判,得看双方的证据和仲裁员的抉择。在这种没有一定对错的时候,仲裁员的自由裁判权将发挥决定性作用。

关于这起纠纷,大家支持哪一方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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