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3名男子到某便利店买烟,要求女店员送打火机,因为店员没有权利赠送店内物品,3名男子就开始辱骂、推搡店员,整个过程持续了20分钟,女子当即报警求助。

据悉,蒋女士在一家便利店工作,事发时为晚上,3名男子进入便利店内就开口要买烟,当支付过费用后,就要求蒋女士送一个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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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蒋女士作为店员,对店内的东西根本就没有赠送的权利,遂开口拒绝:“我是打工的,没有办法送。”

在遭到蒋女士的拒绝后,3名男子就动手抢打火机,蒋女士连忙上前制止,但遭到3名男子的辱骂·,其中一人还往商品上吐痰。

3名男子整整骂了20分钟,蒋女士当即选择报警,并准备到店外等待警察的到来,但是3名男子却将蒋女士拦住,将其推搡倒地。

蒋女士还表示,在对方辱骂期间,大声说是某大学教授。并且警方到达现场后,确认3名男子均已醉酒,但截至目前,还没有处理结果。

事发后,网友们纷纷表示,如果3人真的是教授,那真是有辱斯文啊,不知道让这种人教育出来的人又该是什么样?

如果真的是教授,那么经此一事,接受了舆论的监督,估计没有哪所大学敢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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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本次事件应当如何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也就是说,在蒋女士报警后,警方抵达现场后,如果发现 3人已经醉酒,且对蒋女士人身、便利店财产遭受威胁的情况下,应当将3名男子带走约束至酒醒,并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蒋女士已经表明其仅是一名工作人员,并非便利店老板,没有赠送打火机的权利,但是3名男子却动手去抢,属于强拿硬要便利店财物的行为,已经违法,应视情节对3人作出拘留并罚款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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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在蒋女士拒绝赠送打火机后,3名男子无事生非,辱骂了蒋女士20分钟,情况恶劣,应对3人严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也就是说,虽然3名男子的一个行为,但其已经违反了多条治安管理行为,应对3人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决定。不过,对于3名男子拘留时长,不能超过20日。

除此之外,如果3名男子真的是某大学教授,那么他们在事业上所面临的处罚应该更为严重,甚至会就此丢掉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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