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辽宁沈阳,一男子手持一把改装过的射钉枪来到当地一家医院后,突然间“砰的一声!”,男子对着一名医生开枪并致使其受到重伤。警方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并将男子抓获归案。

据悉,案发时是2月2日9时53分,被害人是该医院一名50多岁的副教授白某,是脾胃科室的负责人,目前正在抢救中。

随后警方发布通报确认作案男子名叫马某,今年66岁,并证实马某是持改装射钉枪将被害医生白某击伤的。

通报中指出,白某正在救治中,马某现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通报中并没有明确马某作案动机,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甚至还有网友认为“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大家都懂!

但笔者认为,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马某这样做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会将自己致于万劫不复之地!

那么马某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我国对枪支弹药是严格管控的。对于非法持有、制造枪支、弹药,构成犯罪的,一律刑事处罚。

法律对于枪支的定义,我们一定要正确的认知!即一般的射钉枪不是管制品,但如果将普通的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且杀伤力达到一定程度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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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就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中明确指出,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或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认定为枪支。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手持改装过的射钉枪能够致被害人白某重伤,其杀伤力可想而知。也就是说,如果这支用来作案的射钉枪是马某改造的,那么其就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未造成被害人白某死亡,并不代表马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刑法是实行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的。

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之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就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

所谓实施了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一般将根据行为人是否袭击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是否持续袭击被害人身体来综合判断。

比如说,当时马某对自己手上那支枪的杀伤力是明知的,可其却仍然对准白某身体要害部位射击,或者其持续射击白某身体,这就是代表马某客观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就是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马某主客上都有杀人之故意,即便白某抢救过来了,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的情节,还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根据目前信息来看,马某有两条罪行,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也就是说,由于马某同时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故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3、马某都66岁可以当爷爷的人了,想不到还会如此冲动。但无论如何,其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后果!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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