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2月2日电 据北京人社局官网消息,北京人社局日前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最高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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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人社局

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包含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的5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其中新增4项,调整1项。

具体内容包括,针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具体来看,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5人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严重情形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涉及5人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严重情形处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罚款。

用人单位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涉及3人以下,处3000元以下罚款;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严重情形最高处8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