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2009年,因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张某在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村创办了一家粮油企业,并在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主持下,和当地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在支付给村民补偿费后,征用了该村280亩土地,使用期限70年。随后,张某开始建设厂房,当时投资超过3亿。

2017年10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张某的粮油公司被纳入征收范围。区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粮油公司进行了评估。但并没有告知张某评估结果。随后,区政府工作人员开始和张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远远低于张某预期,张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期过后,双方协商了四五次之后,还是无法达成一致协议。

2018年6月,区政府开始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粮油企业,在拆除了一部分建筑后的第三天,区政府又向张某送到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将该通知书进行了公告。然后,组织人员强拆了公司所占的整个园区。

张某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9亿元。开庭后,区政府辩称:张某所建的厂房,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区政府有权拆除,且不予赔偿。

二、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2、张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区政府在第一次拆迁时,并没有履行任何程序,没有催告当事人履行,也没有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就直接实施了强拆,之后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属于严重的程序明显违法。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本案中,张某的公司系招商引资企业,其征收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得到了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意,虽然缺乏一些审批手续,区政府也不能简单粗暴地认定该厂房系违法建筑。另外,张某公司被拆除前,区政府还委托了委托评估机构对张某的公司进行评估。也证明了厂房虽然没有合法证明,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综上,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区政府应对张某公司因强拆而造成的停产停业、经营投入等请求赔偿应依法作出处理。

三、 法院判决

1、 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张某的公司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