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向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通过微信群联系一微信名为“黎明”的男子办理黑户贷款业务,并按要求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手机提供给对方操作。在对方使用手机进行转账过程中,因向某的银行账户提示存在风险被冻结转账未果,于发现对方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知道真相后,向某为获得好处费,仍介绍其他朋友办理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进行转账操作获利。当月,向某与对方联系约在云南省昆明市见面,并在对方驾驶的一辆七座商务车上将朋友的银行卡、手机交给对方进行转账操作。经查,所提供的账户共收到被害人结算资金289797元。向某和朋友分别获得好处费人民币300元、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和他朋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同时考虑到向某退赔违法所得,且作为单亲爸爸,膝下有一13岁男孩无人抚养,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朋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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