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马某系甘肃省兰州市xx区xx镇人。2012年,马某购买了该镇xx村村民两位两座房屋,随后,经国土资源管理所和镇政府的同意,拆除了两座房屋,投资千万,建立了一栋五层大楼,用于饭店经营餐饮、旅舍生意。但由于政府统一停办房屋产权证,该大楼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
2019年10月,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通告,马某建造的大楼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和张某协商补偿事宜,但由于补偿款过低,马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12月,镇政府开始对大楼进行断水、断电。马某依旧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一周后,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马某的大楼。
马某不服,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开庭后,镇政府辩称:马某的大楼没有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镇政府有权实施拆除,且镇政府在拆除千,已经向马某送达了通知,但马某拒绝拆除。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镇政府强制拆除马某大楼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对于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还应当进行公告。
具体到本案中,就算马某自建的大楼属于违法建筑,镇政府也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其强拆大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更何况,对于违法建筑,应当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认定。镇政府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马某自建的大楼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镇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合法,故法院判决,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以拆违代征收,在征地拆迁中非常常见。需要说明的是,涉案大楼系招商引资企业,即使存在手续不全等情形,拆迁部门也不能简单粗暴地以违建进行拆除后,不予赔偿。基于对政府的信赖保护利益,招商引资企业,即使手续不全,在拆迁中也应当进行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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