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村经营一家能源公司,公司有两处厂房,一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另一处400平方米。2019年8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能源公司的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9年10月,街道办和村委会对能源公司的厂房、相关机械设备等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并经过了三方签字确认。随后,街道办和张某并协商一致后,委托了某评估公司对能源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物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800万元。

2020年1月,街道办与能源公司签订《企业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街道办补偿能源公司800万元,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搬离。张某和街道办负责人在安置协议书上签了字。

随后,街道办负责人称,需要将两份协议书带回单位盖章,并且到相关部门备案。张某没有多想,将安置协议书拍照后,便交给街道办负责人带回。一个月过去了,张某一直没有收到街道办的补偿款,便也没有搬迁,但街道办却组织人员,强拆了能源公司的厂房。

厂房被强拆后,张某多次向街道办主张补偿权益,要求其支付800万补偿款,但街道办一直以各种借口进行拖延。截止到2021年8月,张某都没有获得补偿款。无奈,张某只得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街道办支付800万补偿款和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开庭后,街道办辩称;《企业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上街道办尚未盖章,因此没有该协议对街道办而言,没有生效;且街道办一直没有将协议交给能源公司,便是对协议的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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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为:1、涉案协议是否生效?2、张某要求街道办支付补偿款及其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虽然街道办未在涉案协议上盖章,但街道办负责人在协议上签了字,而且经调查,街道办已经将签字盖章的协议到相关部门备案并领取了补偿款,因此可以认定,街道办认可了该协议,且涉案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街道办没有将协议原件交给能源公司,对协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关于焦点二:《企业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具有合同性质,街道办应当依法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支付给能源公司800万。

至于张某要求的利息请求,根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规定》: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本案中,街道办逾期支付补偿款,给能源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应当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9年1月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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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街道办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能源公司800万元补偿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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