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深州,李先生从工商银行取钱后,立刻就到当地的农村商业银行存钱,不料银行柜员在点钞的时候,发现一张100元的假币,随后便予以没收,但李先生认为,自己存的钱都是从银行取出来的,不可能有假币,应当是银行的验钞机有问题。

李先生称,事发当时,银行柜员的点钞机很多钱都过不去,动不动就卡住,数一万块钱可能要很多次才能过验钞机,当时银行柜员发现一张100元的钞票过不去后,又过了一遍机器,仍然提示有响声,就认为自己的100元是假币,随后予以没收。

当时李先生提出要看假币,但工作人员以假币不出柜台为由拒绝,但提示男子可以拿着假币收缴单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工行方面称,从银行取钱都有冠字号,男子存的那张假币并非从工行取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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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李先生认为,自己不能为了一张100元,又是找媒体、又是举报,单单由此产生的误工费,也早已超过100元,现在就是要个说法。

1、显然,三方对此事各执一词,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网友们对此也是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银行这么大,不可能为了100元损害自己的名誉,所以肯定是李先生故意做鬼。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银行霸王条款的事件屡见不鲜,仅仅因为银行资金雄厚,就断定银行没有过错,显然太过武断!

个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无论是工商银行、还是农商银行,在发生纠纷时,与李先生的关系都是平等的,双方都要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就本案目前的情况而言,工商银行虽然表示涉事假钞的冠字号并非出自工商银行,但个人认为,工商银行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辟谣显然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应当由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介入调查。

举例来说,如果涉事的假币没有经过点钞机,自然不可能产生冠字号,或者银行是否准确、连续的记录了冠字号,都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

2、农商银行没收假币没有错,但需要符合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15条规定,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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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三个特别注意的点,一是收缴假币必须两人以上进行验证,不能仅凭验钞机就予以收缴;二是被收缴人不能再接触假币,这一点银行柜员做的没有错;三是收缴假币的银行柜员必须具有假币收缴资质。

就本案而言,李先生提出的疑点是,银行柜员并未双人核验,仅凭机器就断定100元为假币,所以双方存在纠纷。

按照该办法第10条规定,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也就是说,后续李先生向人民银行申请重新鉴定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记录的。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调查清楚,还原事情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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