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在监狱服刑时突然死亡,监狱方面告知家属系因突发心脏病死亡。后经鉴定,男子真正死亡原因系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身亡。事后监狱认为其一方没有错,但可以支付10万救济金给家属,被拒绝后监狱又提出支付30万元,家属仍然拒绝。

1976年出生的男子陈某在18岁时因打架致人死亡,被依法判处死缓,刑满释放后又因贩毒被判刑9年。按照刑期计算,正常情况下,陈某本来可以在2024年时刑满释放。

可不曾想,监狱却通知家属,陈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意外身亡”,监狱自称死亡原因是突发心脏病。但家属并不认可。检察院介入后,家属看到了监控,并确认有服刑人员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后主管部门对陈某进行尸检,后经鉴定,确认陈某真正死亡原因系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身亡。也就是说,陈某的死亡原因根本不是心脏病发,而是存在人为的。

随后监狱方面找到家属并声称,陈某系被其他犯人殴打致死,已依法进行处理;根据相关调查结果以及检方的调查结论,监狱方面没有责任,但可以给予10万元的救济金,随后又将10万提高至30万,并声称如果家属不同意,可走法律途径解决。家属再次拒绝后,请来律师准备依法维权。

1、从陈某的履行来看,其也是不简单的!但从法律上讲,任何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都绝对不容任何人侵害,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本案呢?

首先,无论是在监狱,还是在其他任何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身体遭受轻伤以上损害的,均应当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在监狱内对陈某实施过伤害行为的,有一个算一个,都需要对造成陈某死亡结果发生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注意!在监狱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其次,监狱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行为人要承担责任主要根据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二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监狱管理者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负有监管和及时救助义务,没有异议!

也就是说,监狱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不能仅以事发后其有没有履行救助来判定其是否履行义务。即同时还要看其在监管过程中,有没有对服刑人员履行妥善监管义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换而言之,如果主管部门最终认定监狱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没有发现并及时制止他人对陈某实施伤害行为,就代表其一方未能正确履行监管义务。即属于过错行为,故需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一般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目前家属不接受30万的赔偿方案,因此其一方确实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当然,相关责任人被追究相应的监管过失的责任,也是在所难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