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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2022年某月某日早上1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金溪县××镇工业园××宿舍××楼窗外看到被害人刘某在B7栋一楼A1001房间里打扫卫生,便从房间外面进入到房间里面并将房门反锁,先询问被害人食堂有无饭吃,在被害人回答问题并准备离开房间之时,用双手从被害人的背后抱住其腰腹位置,并将被害人从外侧靠门的房间拖到里侧有床的房间里,同时在这个过程用毛巾和乳胶手套去堵被害人的嘴。后将被害人按在地上和床上,并用手反复抚摸其胸部,被害人全程反抗但未挣脱,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将被害人束某之后,将被害人的内裤和外裤全部脱掉并露出生殖器,被告人张某某也脱掉自己的裤子漏出生殖器准备对其进行侵犯,但被刘某反手握住生殖器使劲一拉,被告人张某某吃痛并听被害人说要报警,后松开束某被害人的手,被害人借此机会逃脱并离开房间。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对于本案,刑事律师张海伟评析道
对于本案,刑事律师张海伟做如下评析:
张某某已经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强奸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行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其犯罪行为达到加重处罚的情形,其刑期应适用于强奸罪的第一档刑期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及张某某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为:张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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