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业的重要论述,全面推动全县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加大文化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川委发[2019] 11号)《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品牌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文旅发[2020] 2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 15号)《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甘委办通[2022] 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NO.1 设立县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县政府每年度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并视财力逐年增加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文旅规划(策划)编制、文旅品牌建设、非遗保护传承、文物保护利用、旅游营销、人才队伍建设、行业管理、文艺创作、才能展示、影视创作、文创产品研发等。每年发展资金比例按不低于5%用于文化旅游规划编制、策划、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NO.2 支持文旅品牌建设
对新获得国家5A级景区(含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4A级景区(含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3A级景区称号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含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含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天府旅游名镇、天府旅游名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10万元。支持开发新兴旅游产品,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研学游基地、省级研学游基地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0万元、10万元。
NO.3 支持特色民宿发展
1.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0万元、10万元、5万元。申报成功天府旅游名宿、三星级以上的酒店,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万元。
2.提升乡村旅游环境,宪善旅游服务设施,按乡村国土空间规划,以属地原则为主,鼓励打造集群民宿、创新型民宿。以村为单位形成民宿院落群,为区域民宿树立标杆及引领作用的村,根据规模及效益,给予一定补助。
3.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宿产业信贷支持,对投资建设、改造升级的乡村民宿,视规模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或贷款贴息。
NO.4 支持发展文旅新业态
1. 支持各餐饮企业开展稻城特色菜品研创,进入全国、省、州以上餐饮名录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2万元、1万元;申报成功天府旅游美食的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万元。
2. 支持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游客满意度高的文旅节会活动。开发地方特色文化突出、常态化民俗风情表演等文旅活动(含非遗传承、研学旅游、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商务会展旅游、体育旅游等等),游客参与性强的,按照运营情况、接待游客数量、带动效益等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3. 对成功招徕并承办省级以上部门、对口支援部门等来县召开有一定影响力的文旅类推介会等活动的组织单位,按不低于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4. 支持文旅企业、团体、个人制作及编排发行反映稻城文化旅游资源和风土人情、突出地域文化元素,符合旅游市场需求、游客喜闻乐见的原创影视作品、纪录片、歌曲及文艺文学艺术等作品。影视剧和纪录片当年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补助。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州级奖项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支持开发文旅消费新热点。各类市场主体或个人自主开发具有稻城特色文化的旅游商品、夜间文旅经济、纪念品、文创产品、APP、数字文创项目等,对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注册商标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给予开发生产企业或个人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NO.5 支持旅游市场开拓
对招徕国际、国内等进入稻城旅游并进入景区游览,以优质服务为基础,对旅行社年接待游客量达到5000人以上的,超过基础人数部分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新媒体发布的稻城文旅视频或博文,单条点赞量超过50万次、100万次、200万次的创作主体,以年底最高点赞量为标准分别按0.5万元、2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另对网红工作室授牌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NO.6 支持文化传承与保护发展
1. 支持非遗保护利用。从文旅发展资金中每年单列非遗项目专项保护预算50万元和工作经费20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州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按20万、10万元、5万元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补资金。
2. 支持文物保护利用。从文旅发展资金中每年单列文物保护预算50万元和工作经费20万元。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州级重点文物保护的,按20万、10万元、5万元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补资金。
3. 支持博物馆建设。经省州县文物相关部门成功授牌、挂牌的专题性或综合性博物馆、展览馆、村史馆、非遗展馆等的举办者,根据展厅面积、展品数量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5万元、2万元。
NO.7 支持培育文旅人才
1. 对当年取得高级、中级导游证并在县内从事导游工作超过半年的导游(零差评无投诉),分别按0.5万元、0.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天府旅游名导并当年在县内从事导游工作超过半年的导游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万元。
2. 县级旅游民宿协会积极参与全县文化旅游服务,全面完成政府委托任务,并经文旅部门评估认定后,按工作完成情况给予5万-10万元/年工作经费补助。对邀请专业师资,开展文化旅游培训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组织单位按1万-5万给予一次性补助。
3. 每年安排文旅人才培训专项经费50万元,保障文化旅游系统培训考察,拓宽视野,提高文化旅游发展质量,增强文化旅游发展动力。鼓 励引进招徕文化和旅游领域高层次人才,并对稻城旅游管理、旅游技术等方面有一定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NO.8 支持旅游宣传营销
每年安排100万元的文化旅游宣传营销经费,用于全县文化旅游资源的整体宣传营销。文旅企业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营销活动,按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文旅企业在县域外设置的大型旅游广告牌,按费用比例给予适当补助;旅游企业出境参加国际旅游展,按参展费用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NO.9 支持旅游项目建设
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来稻城投资,高起点开发旅游资源,参与产业整合。挖掘并支持有潜力的旅游产业集团做大做强,鼓励我县有实力的生产和服务企业跨界发展、转型发展,通过资本运作、资源整合、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且税收解缴关系在稻城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NO.10
附则
(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监管,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
(二)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评审项目进行收集和初步审查,牵头召集财政、司法等相关部门或组织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科学公正评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县政府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支付。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事务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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