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是河南省洛阳市xx县xx村村民,户后一直在该村。2015年和外村村民结婚,但户口没有迁出,随后一直在县城医院上班。
2019年4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王某村子被纳入征收范围。随后,县政府和王某的弟弟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协议的家庭成员中并不包括王某在内。王某认为,自己的户口并没有迁出村子,而且夫家没有拆迁,因此自己应该享受拆迁权益。
为此,王某多次去找县政府,但县政府都不予理会。王某没有办法,只得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开庭后,县政府辩称:王某只是户口在村里,其工作是在县城医院,平时并不在村里住,不向村里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尽到任何村民义务,因此不属于安置人口。并拿出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另外,王某的弟弟作为户主,已经和县政府签订了协议,因此县政府无须再和王某签订协议。
二、法院审理
本案系因王某要求县政府履行对其安置补偿的职责而提起的诉讼,纠纷的实质是王某作为“外嫁女”,在征收拆迁活动中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根据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据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外嫁女”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权益给予保障,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
本案中,王某婚前户口在拆迁的村子里,便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户籍没有迁出,至2019年4月发布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时,户口一直在该村,因此属于此次拆迁安置人口。虽然王某的弟弟和县政府签订了协议,但该协议中的家庭人员并没有包括王某,因此不能证明王某已经得到了安置或者不应享有安置补偿权利。
三、法院判决
县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王某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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