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性生活方面有特殊癖好,经常对我进行鞭打,并拍照,分手后仍然对我进行殴打,致使我确诊为中度焦虑症、重度抑郁症。”

庭审现场上,一年轻的女子哭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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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女)与黄某(男)于2018年,在某社交平台上结识。二人认识不到三个月,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8年6月,在网上恋爱1个月后,董某和黄某就开始线下见面,并多次发生关系。

在此之后,两人每次都相约酒店。从微信聊天记录上得知,黄某将董某备注为“狗子”,董某也自称为“狗子”,称黄某为“子宁”,而这个称呼,在上海话中的意思是“主人”。

黄某每次与董某发生关系,都会采取“捆绑”、“鞭打”等暴力形式,时间一久,黄某的行为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一些离谱的要求董某不肯答应黄某,就会被黄某无情的殴打。

这样畸形的恋爱关系持续不到一年,董某每次提出分手,都会遭到黄某无情的殴打。

2019年,5月左右,董某确诊为中度焦虑症、重度抑郁症。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董某认为自己的病情和黄某有关。于是,将黄某告上法院索赔938元医药费和5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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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否应该为此担责?需要赔偿吗?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从这点可以看出,董某要求黄某赔偿是合理的。但是,法律也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董某庭审现场上说自己患有焦虑症和抑郁症,既没有提供相关医院诊断病历,也没有就医记录以及医药费用支出证明。没有证据的支撑,法院不可能支持董某。

董某认为黄某的特殊癖好,造成自己中度焦虑,重度抑郁,精神方面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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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特殊癖好”,虽然黄某的行为不违法,但其行为违背道德标准,不值得提倡。

法院认为,通过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董某在与黄某交往的过程中,董某是受虐方黄某是施虐方,双方自愿,不存在强迫、胁迫的行为。董某不能提供自己患病的病历,根据董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黄某的特殊癖好与董某的抑郁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此,董某的上诉被法院驳回。

恋爱过程中的女人,只有懂得自爱,才能让他人更好地爱自己。不要因为爱而迷失自我,一旦变成男人的附属品,男人就会把你当旧衣服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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