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沧气领办〔2023〕12)号通知要求,经河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批准,决定于2023年2月7日8时解除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

河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