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2019年3月,区政府在xx村张贴了《道路项目拆迁的通告》,李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通告确定了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镇政府负责。随后,村委会在村里又张贴了《宅基地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方案》。

之后,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和李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过低,李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直到2019年7月,到了最后的签约期限,李某都没有和镇政府达成一致协议。村委会便开始在村里停水、停电,李某不得已,和家人从房屋中搬离出来。

但李某搬离房屋没几天,其房屋便被人强拆,由于强拆时李某不在现场,李某也不知道是哪个行政机关强拆的。于是,李某委托了律师,律师以镇政府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开庭后,区政府和镇政府辩称:房屋是村委会组织人员拆除的,与区政府、镇政府无关,李某应以村委会为被告。村委会出庭后,也承认了房屋系自己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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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区政府和镇政府作为被告是否正确?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区政府发布的《道路项目拆迁的通告》可以认定,李某的房屋位于此次征收拆迁的范围内,而征收拆迁的主体便是区政府和镇政府。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遭遇强拆,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是征收机关实施的,除非征收机关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系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个人实施的。据此可知,区政府和镇政府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至于区政府和镇政府辩称的,是村委会所为。法院认为,村委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也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就算是村委会强拆,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也就是区政府和镇政府的委托。

关于焦点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政府和镇政府在签约期内没有和李某达成协议,便直接强拆房屋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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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 确认镇政府和区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责令区政府和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李某作出赔偿决定。

四、律师总结

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因此在征地拆迁中,不管是签协议还是实施其他行为,都应当视为行政机关的委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和村委会协议的时候,由于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因此其额外的承诺,只有经过行政机关盖章确认,才能生效。在和村委会签署协议时,也尽量签署三方协议,协议中应该明确是哪个行政机关委托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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