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通过中介看中一套带有1000平方米花园的毛坯别墅后非常满意,遂与卖家约定以2000万的价格交易,并第一时间支付了200万元定金。可待双方签合同时男子才发现是中介的原因造成其“看错房源”。男子要求卖家退回定金被拒后,遂告上法庭。

陈先生创业成功后,打算买一套别墅居住。随后其向中介公司清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并在中介的安排下看了多套房源,当陈先生看到一套带1000平方米花园的毛坯别墅时,非常满意。

随后陈先生通过中介与卖家李女士见面,并议定以2000万元的价格成交。为了确保能够顺利买下这套房子,陈先生很快就与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00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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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先生带着设计师再次去看现场准备出装修设计图纸时才发现,原来自己买的房子实际上并非中介带其看的那一套。即陈先生当时看到的房源实际上只是李女士那套别墅的“邻居”。

也就是说,陈先生当时看的别墅实际上是李女士名下别墅的隔壁邻居,且李女士的别墅是已经装修、花园面积小很多,这与陈先生当时看到的相差甚远。

随后陈先生找到中介讨要说法,并要求与李女士解除合同关系、退回其已经支付的200万定金。可李女士却不同意。多次协商未果后,陈先生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其一方的主张。

1、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因此在签购房合同时都会非常谨慎地看清楚合同中的每一个字。

可陈先生买套2000万元的别墅却在签合同时连门牌号都可以不看清楚,确实让人匪夷所思!

2、那么陈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先生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那么其就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据此,陈先生在法庭上提交了与中介、李女士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发现后与上述两方交涉时的聊天记录,拟证明当时带其看的房源根本不是购房合同上的那一套别墅。

其次,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即如果合同当事人是处于重大误解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代表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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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7条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注意!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也就是说,由于陈先生签合同时误以为自己要买的是当时所看到的房源,而并非李女士所要卖的那套别墅,因此应当认定为陈先生当时是处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其一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陈先生的主张,故依判定撤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并判定李女士需返还陈先生支付的200万元定金的本息。即李女士不仅要将200万元定金还给陈先生,同时还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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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么中介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中介是对买卖双方提供有偿媒介服务的一方,其一方有谨慎注意及如实告知双方交易内容细节第义务。如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不仅不能获得报酬,同时还要为此承担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陈先生、李女士认为中介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其一方经济损失,就可以拿着中介合同向其提出自己的维权主张。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警醒作用。即不论签订任何合同,最起码要看一下双方约定的事项的具体信息,切勿因疏忽大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