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李长需

欠债的,不是大爷;欠债的政府部门,更不是大爷中的大爷。

62岁的民营企业主朱汉民,遇到了“大爷中的大爷”。11年前,朱汉民承接了江西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政府的“朝阳家园安置小区”工程。2013年7月,工程竣工,交付港口街镇政府使用,但工程款一直没有结清,他开始了讨债之路,甚至还把当地镇政府告上了法庭,一审、二审都赢了,但欠款就是执行不了。

讨要了十年,官司打了一场又一场,家庭又连遭巨变,独子患癌去世,自己确诊结肠癌晚期并发生转移,不知道在生命终结之前,能不能把钱要回来,把欠的债还清。朱汉民的悲情,我们隔着屏幕,都能感觉得到。

尽管,未能从港口街镇政府得到足额的工程款,有着这样那样的原因,但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已经说得很明白,港口街镇政府欠他的2000多万工程款及其利息,得还。并且,二审判决书还要求10日内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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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裁定的欠款,拖了一年,还是没还。在朱汉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港口街镇政府才与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对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持异议”,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表。

“不持异议”协议签下了,可一转身,港口街镇政府又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还是选择了继续“赖”下去,即便过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依然分文不给。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港口街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部门,无论从法律关系上,还是从“为民立信、取信于民”的行政伦理意义上,都应该为这种“天经地义”做出表率。但它一而再再而三地失信于民,一副“法律奈我何”的“老赖”模样,对政府的公信力,是一次严重的损害。

其实,对于这样的“政府老赖”,法律并非拿它没办法。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对于“政府老赖”这样的“单位老赖”,可以像对待个人“老赖”一样,纳入“黑名单”,对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行相应消费限制。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拒不执行判决”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情节严重的,同样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

惩罚像港口街镇政府这样的“政府老赖”,法律不缺手段,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它是政府部门,而选择手软,应该动真格,该上“黑名单”的上“黑名单”,该限制消费的限制消费,该追究刑责的追究刑责,把这个“死循环”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