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侯马,一中年男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尾随了一名年仅9岁的小女孩,当行至偏僻处,中年男子立马现出原形将小女孩抓走,抱着小女孩上了一辆面包车内。

2月6日,路边的群众看到了这一幕立马报警,群众以为遇到人贩子了,担心小女孩的安全,立即打开面包车门,将小女孩从意图不轨的中年男子手中夺回,并将男子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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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该中年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原来男子要对小女孩行猥亵之事,幸亏有群众看见,否则将对小女孩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

经查,该男子叫武某,曾于2015年、2019年两次因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目前,武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发后网友们纷纷指责,已经因猥亵儿童罪入狱两次了,还屡教不改,这种人就不应该放出来。

这种人就不应该活在世上,应该学学西方国家对这种人进行“化学阉割”,看他还怎么行凶。

化学阉割被一些国家用这种方法打击性犯罪者,即对性犯罪者使用控制内分泌药物或激素,以抑制其性冲动,同时不再勃起,令男性独有的人体反应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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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打击罪犯的手段在韩国、印度、一些欧美国家都有施行,但在我国没有施行该手段打击犯罪分子。

对于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也对此作出了定罪量刑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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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武某将小女孩掠到面包车内,欲行猥亵之事,虽然小女孩在被猥亵之时被路过的群众救下,武某的行为没有得逞,但是其已经着手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武某已经涉嫌猥亵儿童罪,可对其在5年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也就是说,虽然武某属于猥亵儿童罪未遂,但是其在2015年、2019年因犯猥亵儿童罪入刑,现再次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对于这类犯罪分子即便刑罚执行完毕,也应当对其严加看管,避免再次对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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