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生命的延续,也是和自己血脉相连的联系,他的出生来自两个家庭的结合,因此也会受到两家的宠爱。但是当两家关系破灭之后,可能也会引发两家的争吵。

当夫妻双方就孩子的抚养关系无法确定时,法院通常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生活水平,经济条件合理分配孩子的抚养权。有的时候一方可能暂时没有另一方有钱,但是经过不断的努力,可能也会超过对方。

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通过诉讼重新夺回孩子的抚养权?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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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林一和陆二是工作伙伴,两人在工作中的表现不相上下,都是老板的得力助手。但是两人在相处中,却互生情愫,无法抑制情感的两人最终成了情侣关系。

与同事共事和与伴侣共事的感觉是完全不一样的,恋爱之后,两人在工作中常常容易感情用事。为了不影响两人的工作,林一决定换一个工作。

尽管老板十分看好林一,也对于她的离去表示了挽留,但是认为两个人之中总有一个人需要牺牲自己,成全对方。林一还是选择了辞职,去到了新的公司。虽然林一自身条件十分优秀,在新的公司也得到了不错的工作机会,但是整体的待遇依旧没有前公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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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一辞职去新公司后,陆二对其十分愧疚,便向林一求婚,承诺以后会让她过上更好的生活。因此两人很快便结了婚,婚后为了在事业上更进一步,两人暂时没有选择要孩子。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在林一38岁的时候,此时两人都已经成为公司的主管,在事业上平步青云,两人便开始考虑可以生小孩了。但是此时两人的父母年纪也大了,无法帮他们带小孩,此时便又必须牺牲一人的工作去带小孩。

林一再次选择牺牲自己,在怀孕之后,选择了辞职,成为一名全职家庭主妇。她相信陆二的能力,一个人工作也能很好地养得起这个家庭,加上两人以前的积蓄不少,生活不会有太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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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让她没想到的是,生完孩子之后的她因为常年在家中带孩子,已经没有了当初在职场上的自信和气质。而陆二喜欢的恰恰是在自己工作领域十分自信的林一的样子。

面对现在已然成了黄脸婆的林一,陆二很快就表示了厌烦。在儿子陆小还未满四岁的时候,就提出了离婚。林一虽然几年已经没有工作,但是骨子里依旧还是当年女强人的性子,对于抛弃糟糠之妻的丈夫,她并没有挽留。

只是因为她现在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不能给小孩更好的生活,在离婚的时候,孩子被判给了陆二抚养,自己仅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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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的林一很快又将自己投入到工作当中,今年没有工作的她重回工作中显得十分困难。但是她毕竟还是一个十分优秀的人,很快就重新适应了工作生活,又重新得到了公司领导的信任。

五年之后,通过林一的努力,其生活水平已经可以和陆二并肩。与此同时,陆二已经和现任妻子结了婚,并孕育了一个两岁的女儿。重新组建了家庭,并且有了新的孩子的陆二,完全忽略了与前妻所生的儿子陆小,对他甚至尽不到应有的照顾。

了解到这些情况的林一,决定抢回抚养权,由自己亲自照顾儿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的抚养权。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查,认为此时的林一比陆二更适合担任抚养人,能够对陆晓的成长提供更好的帮助。最终法院支持了林一的主张,将儿子陆小的抚养权从陆二手中转移到了林一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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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关系,即使父母离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依旧存在,并且与之前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也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即使父母离了婚,孩子也还是父母双方共同的孩子,他与任何一方都存在着不可磨灭的血缘关系。在本案中,林一虽然与陆二离了婚,她与孩子陆小之间依旧是母子关系。这个关系并没有因为她未得到抚养权而消失。当她有能力和条件的时候,她依旧可以与陆二争取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抚养孩子的一方情况发生改变时,另一方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该得到支持。

如原本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原本抚养方在生活中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甚至有虐待行为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或者八岁以上的孩子自愿表示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又或者是抚养方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受到刑事处罚等侵害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院可能会支持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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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林一也是看见陆二再婚生子后,忽略了对陆小的照顾,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可能会影响到陆小的身心健康,因此才决定申请变更抚养人

笔者小结

孩子的成长路上,少不了父母悉心的陪伴,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不应该错过陪伴孩子的时间。任何一方得到孩子的抚养权,都应该好好地去抚养他们,帮助孩子塑造一个健康的身心。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好好带孩子,抚养权可以要回来。》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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