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4年在安徽省合肥市某某区注册成立,成立时和某能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该能源公司名下的一处厂房。

由于该厂房多年未使用,汽车销售公司租赁时,仅有简单的立柱和顶棚,为了方便经营,经能源公司同意,汽车销售公司对厂房进行了重新装修,花费了一大笔钱。

2015年12月,区政府发布了棚户区改造通知,汽车销售公司租赁的厂房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之后,区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厂房进行评估。2016年9月,区政府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能源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在该份评估报告中,写明了厂房的装璜价值有120万元、停产停业损失20万元、搬迁费8万元。

但之后,区政府工作人员并没有和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协商补偿事宜,而是直接和能源公司进行协商。协商后没多久,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决定,注销能源公司的土地证。紧接着,区政府工作人员通知汽车销售公司法人,因为能源公司的土地证被撤销,案涉厂房属于无证建筑,需要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后,厂房的各项补偿均降低严重,汽车销售公司对这次的评估报告不认可,但能源公司还是和区政府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并通知请汽车销售公司尽快搬离。

过了一周,区政府工作人员强行将厂房内的设备搬出,拆除了厂房。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区政府按照第一次评估报告,履行补偿职责,也遭到了拒绝。无奈,汽车销售公司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履行补偿职责,支付汽车销售公司补偿款148万。

开庭后,区政府辩称:已经和能源公司签订了协议,能源公司同意拆除厂房,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承租人,无权阻止政府拆除房屋,也没有资格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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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3、汽车销售公司的补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承租了厂房,现厂房遭遇了强拆,其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本案中,区政府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因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焦点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予赔偿。据此,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获得赔偿。

在本案中,虽该厂房的产权证被撤销,但该撤销行为不能否定汽车销售公司和能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而且,由于区政府违法强拆,给汽车销售公司造成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数额,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按照第一次评估报告计算各项损失,法院认为该要求合理,予以支持。

三、法院判决

1、区政府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

2、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汽车销售公司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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