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安徽滁州,70岁老汉张某在2004年1月时,因琐事与妻子发现争执后,在山东兰陵县家中,将其妻子主某杀害。随后张老汉便潜逃至山东临沂等地以乞讨为生。

2007年上半年,张老汉在山东微山县乞讨期间,认识了男子刘某,后二人结伴乞讨。2007年下半年,张老汉与刘某到安徽明光、凤阳等地乞讨。

同年11月14日,张老汉与刘某投宿于明光市某旅社,并在附近乞讨为生。后来,因刘某经常酒后谩骂张老汉,张老汉便因此怀恨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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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7日,刘某在旅社房间内再次谩骂张老汉时,张老汉便持羊角铁锤猛砸刘某头部,致其倒地后,其又连续持锤重击刘某头部数下,直至刘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老汉逃离现场。后经鉴定,刘某的死因系被钝器击打头部造成颅脑开放性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8年6月14日,张老汉因杀害其妻子主某一案,被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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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张老汉开始服刑。就在其服刑期间,司法部门发现张老汉有漏罪,2020年10月12日,安徽明光市警方依法将张老汉刑事拘留。

目前,张老汉再次因故意杀人罪被检方起诉。(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丧心病狂!本案张老汉已是古稀之年,其因琐事杀妻在先,逃亡乞讨过程中,又杀害另外一个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同事”。这种视人命如草芥之徒,必须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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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不管使用什么方法,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张老汉因琐事杀妻被判无期徒刑,其服刑期间,又被发现漏罪,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罪犯有漏罪的,并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老汉此次被追诉的漏罪与之前已判刑的前罪,属于同种犯罪的数个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是否应区别于漏罪与前罪属于不同种罪名的情形呢?

根据最高法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有漏罪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一种罪名,都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也就是说,不论张老汉的漏罪与其已判决的罪名是否一致都应当数罪并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对于作案时,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才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张某在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再被追究一起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罪责,个人认为数罪并罚后,张老汉大概率是会被判处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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