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结婚讲究“三书六聘”,因为结婚毕竟是嫁女儿的一件大事,光是订婚的流程就十分繁琐,各项礼仪和流程一个也不能少。很多大家族为了赢取对方的女儿,都会拿出自家珍藏许久的宝贝作为聘礼上门。

在现代,男方向女方支付聘礼的习俗也依然保留。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经济水平,聘礼的金额也各不相同,但总归是必须要支付的。

聘礼往往在两人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会给到对方,但是在现在这个讲究恋爱自由的人,很多相爱的情侣在结婚之前都会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争吵。有些情侣甚至选择退婚,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支付过去的聘礼就容易引发纠纷。

男方认为自己并没有将对方娶回家,之前支付的聘礼应该收回。但是女方却认为,虽然两人没有澄清,但是多年的恋爱也是有付出,聘礼便是对这么多年的一些补偿。那么订婚后解除婚约彩礼能否要回?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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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秦强现年已经38岁了,在他们那个地区已经属于大龄男青年,但是秦强现在不但没有结婚,甚至没有一个女朋友。看着迟迟不愿意恋爱结婚的儿子,秦强的父母对此十分焦急,因此常常替他张罗着相亲。

秦强不是没有谈过恋爱,在相亲过程中也不是没有过看对眼的时候,但是在两人发展的时候,总是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无法走到最后。

终于秦强在相亲中认识了小芳,小芳比秦强小十岁,但是这样的年龄差并没有在两人之间形成代沟。相反,两人竟然还有许多共同语言,很快就能聊到一起去。小芳了解到,秦强的父母都十分想要他尽快结婚,也愿意跟他好好相处,如果觉得合适的话,两人就可以把婚礼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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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认识半年后,双方父母和彼此都感觉对方很合适,便按照当地习俗先举行了订婚仪式。在举行订婚仪式前,秦强给了小芳一家彩礼礼金共3.18万元,并购买了价值4万多元的钻戒,手镯等首饰。除此之外,新强的母亲还给小芳支付了见面费6000元,和改口费两千元。

举办了订婚仪式后,秦强和小芳两人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并决定于半年后正式举办婚礼。此前秦强给小芳的彩礼也被用于新房的家具购买,婚礼准备事项等,所剩余额也已经不多。

两人相亲后半年便订了亲,在这半年的时间里,两人并没有同居相处过,对彼此的生活习惯并不了解。同居之后,两人也因此发生了许多的矛盾,每天都有许多大大小小的争吵,消磨了极大部分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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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因为琐事争吵后,小芳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一气之下便离开了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回到了娘家,这一离开就再也没有回来。期间,秦强和父母去小芳家,请求小芳的原谅,希望她能够回来两人继续共同生活并完成婚礼。

尽管小芳的父母也认为两人都已经到了这个地步,不应该因为这些事闹脾气闹得这么大。但是无论众人怎么劝说,小芳都不愿意再和秦强一起生活,也不愿意再举办婚礼。最终秦强和小芳的这段姻缘也走到了最后。

事后秦强父母见和小芳的婚事彻底告吹,但是自己家已经为了这场婚礼支付了那么多钱,却什么也没有得到,太亏了。因此便带着秦强去和小芳一家商量退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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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何想放一家,却认为两人分开是秦强一人的过错,此前秦强一家支付的款项也算是对小芳的补偿,说什么也不愿意将彩礼退回。无奈之下秦强一家只能将小芳一家诉至法庭,主张小芳一家向其偿还婚礼礼金。

法院经过审理和调查,认为虽然小芳和秦强按照当地的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是该仪式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两人之间没有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秦强一家有权要求小芳一家返还彩礼。

但考虑到小芳一家收到彩礼后,已经将部分彩礼礼金用于两人小家的装修和支付婚礼相关事项的费用。综合以上情况的考虑,最终法院判决小芳一家,向秦强一家返还彩礼礼金15000元以及部分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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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结婚的彩礼是可以请求返还的,如果在给付彩礼之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实际共同生活了,如果男方因为给付了彩礼之后,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本案中,秦强和小芳便属于第一种情况,秦强一家以和小芳结婚为前提,向小芳一家给付了彩礼。虽然事后小芳和秦强有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但是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便不属于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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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秦强一家请求小芳一家返还彩礼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在请求返还的同时,要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会将彩礼用在婚礼的筹备过程中,虽然最后婚礼没有办成,但是钱也是实际用掉了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依旧强行要求对方返还全部的彩礼,未免有些太不公平。在本案中,法官就很好的考虑到了彩礼的支出情况,最终判决合理合法。

在判决的过程中,我们要考虑哪些钱属于彩礼和哪些钱不属于彩礼。彩礼的基本含义指基于婚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所较大的财物。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彩礼的支付是以订立婚约为前提的,彩礼并不是强制要求支付的。只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如果当地一直有支付彩礼的习惯,双方家庭才会去考虑到彩礼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都认可不支付彩礼,那么也可以不去支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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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我们很明显的可以知道秦强一家向小芳一家支付的钱款属于彩礼。因此是属于可以请求返还的部分。

笔者小结

现在“快餐式”恋爱的流行,让很多年轻人在结婚的时候并没有仔细考虑,就匆匆忙忙订了婚,甚至结了婚。结果经过长时间的相处,发现对方并不合适,又很随意就离了婚。

这样的感情方式是不对的,婚姻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也是两个大家庭的结合。一旦男女双方结了婚,形成了夫妻关系,也需要对对方的家庭负责。加在两人身上的便不仅仅只有爱情,因此在选择婚姻的时候一定要更加谨慎。

(《民法典规定:订婚后解除婚约彩礼能否要回?》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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