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处罚决定,这官司也要打下去!”上海一法学院教授,因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被交警罚款30元。事后教授不服,直接将交警告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交警一方决定主动撤销处罚决定,遂要求教授撤诉。但教授据理力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陈大爷是上海某法院的法学教授,生活非常朴素,自行车就是他的日常代步工具。事发当天,陈大爷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接孙子放学时,突然间发现前面的道路阻断了,于是其就绕到旁边的人行道上,骑行一段路,才下车推行。

不曾想,陈大爷的行为,刚好被旁边执勤的交警看到,随后交警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要对陈大爷作出罚款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作为法学教授的陈大爷,现场就读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向交警申辩其一方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但交警却并没有理会,仍然对陈大爷作出罚款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还依法告知了陈大爷享有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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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陈大爷一气之下,决定找个说理的地方。于是其一纸诉状,便将交警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交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陈大爷认为:

《交通道路安全法》第70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非机动车道无法正常通行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驶回可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车道。

据此,陈大爷认为,其当时是因前方非机动车车道受阻,才被迫驶上人行道,而且在不影响行人的情况下,其骑行20米后,已经下车推行。因此其认为交警对其的处罚决定是于法无据的。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或单位,需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说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随后交警队拿出一张现场示意图及对应照片举证称:

首先,涉案非机动车车道被占用的长度约为20米。为了个人和他人安全着想,陈大爷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可选择下车推行20米,待通过占用路段后,继续往前骑行。

其次,交警还指着现场示意图称,50米外也有一条可骑行的非机动车,可陈大爷��为了方便,无视交通法规,直接抄近路骑行。

综上,交警队一方认为其对陈大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此同时,交警队的出庭代表还意味深长地说道,陈大爷作为法学教授,更应当以身作则、知法守法!

听完交警队的辩解,陈大爷随即又反驳称,其因道路被占用而骑行20米,且及时下车推行,具有合理性。

《行政诉讼法》 第5条规定,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陈大爷同时还认为,即便其行为构成违法,也是极其轻微,而对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应当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场官司打了8个月,交警队决定退一步,遂主动提出撤销这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请求陈大爷撤回起诉。

官司打到这,正常来说,既然对方主动认输,作为原告一般都会见好就收。但陈大爷却出人意料地明确表示不同意撤诉,坚决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并表确表示自己会将官司打到底,不为别的,就为评评这个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陈大爷的观点,故以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判定交警撤销对陈大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网友表示,陈大爷是得理不饶人,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但也有很多网友支持陈大爷据理力争,维护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理念!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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