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是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xx街道xx村村民。在该村有承包地4亩。2013年10月,张某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桃树和核桃树。

没过多久,区政府就发布了拟征地公告,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街道办负责,张某的承包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之后,街道办并没有和张某协商补偿事宜,张某从村委会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是关于果树的补偿款一直没有领。

直到2017年10月,张某承包地上的桃树和核桃树,在深夜被人砍到、清理。张某报警后得知,是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清理行为。张某便委托律师,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推违法,并赔偿损失。

开庭后,街道办辩称:张某的桃树和核桃树是抢种的,按照补偿方案,不应进行补偿。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2、张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证明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本案中,街道办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强推行为合法,因此应当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至于其辩称的,张某的桃树和核桃树是抢种的,由于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街道办强推张某承包地里的桃树和核桃树,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具体的赔偿款,根据2017年《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果树根据科学合理栽种的原则,每亩不得超过120棵,超过部分不予补偿;树归原主。补偿标准果树初果期160-260元/棵。本案中,张某和街道办均认可承包地里的果树为初果期,出于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法院按260元/棵的最高标准计算,据此。街道办应赔偿张某12.48万元。

另外,张某要求街道办赔偿果树残值,法院认为,街道办强制清理张某的地上物时,没有保存稳定的、可印证的证据,证明张某的果树残值情况,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按果树残值每棵均价10元的标准,确定该部分损失为4800元(120*10*4)

三、法院判决

1、 确认街道办强制清理张某承包地上果树的行为违法;

2、 限街道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张某果树赔偿款12.48万元,果树残值赔偿金4800元,共计12.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