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的一名男子,凌晨酒后在小区地下车库挪车,被交警查酒驾,这让他感到有些“冤”。律师称,酒后地下车库挪车也属酒驾,交警是否涉嫌“钓鱼执法”要视具体情况。

当事人介绍,今年1月30日晚,他和朋友在离家不远的饭馆吃饭,期间喝了些酒。次日凌晨2时左右,饭局结束,他便步行回家叫父亲陪他去取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后,他怕老人停车技术不佳,便让老人下车,自己驾驶车辆停车。此时,地库内开过来一辆警车,然后两名交警下车走向他,让他吹酒精检测仪。仪器显示的数值是53,他因涉嫌酒驾,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凌晨两点多到地库查酒驾,此事引起网友热议。据交警说,在市政道路上招手时,当事人的父亲没有停车,所以一路跟到小区地下停车库。(据2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

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焦点无非有二:一是在地下车库挪车是否算酒驾;二是交警半夜深入地下车库查车是否妥当,有点“钓鱼执法”的味道。

这两个问题都值得讲一讲。本律分开来说。

第一个问题,关于酒后挪车。我们斩钉截铁的声明,即使是在地下车库或者小区内部道路,即使只是挪车,哪怕只开了1米的距离,从汽车产生移动开始,就已经是酒驾的违法行为了。

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而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就可以认定有了驾驶行为。只要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酒驾。

这个问题其实早有普及,各地也都有案例,甚至已经成为共识。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此案与新闻案例几乎一样,行为人熊某也是在深夜地下车库挪车,被认定为酒驾。

几年前,该问题还未被广泛重视时,一般的案情是行为人在小区内停车不规范,或占用公共车道,或阻挡他人,于是酒后发动汽车只行驶极短的距离,而一般非封闭小区可以随意进出外部人员,司法机关就认为该行为为酒驾。

所以,认定行为是否酒驾的标准其实很简单,一是是否是公共道路,二是车辆是否有位移。据此,酒后打开车门在车里睡大觉醒酒,只要汽车不动,即使启动发动机,也不是酒驾。

第二个问题,关于钓鱼执法。我们也是斩钉截铁的声明,反对一切形式的钓鱼执法,这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侵犯,是对社会秩序的无耻破坏。

钓鱼执法是一个民间通俗说法,成文法上并没有此名词。依百度百科,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从这个角度说,新闻案例其实并非钓鱼执法。按当地交警所言,他们是一路跟随到小区地下车库,当事人酒后挪车也并非交警引诱。故,在本律看来,这与钓鱼执法扯不上关系。钓鱼执法的关键在于公权力人员“引诱”当事人违法,而当事人甚至本来根本没有违法意图。

钓鱼执法之所以被广为诟病,在于其引诱了一个本来善良的人犯罪,从伦理上说,这是对人性的践踏。

钓鱼执法有深厚的历史原因。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

当时的国情,地方财政紧张时,下拨给执法部门的经费不足。于是,执法产生的罚款就成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要收入来源。我们以前听说的“罚款指标”等乱象,就是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钓鱼执法的典型案例大多发生在查处非法营运中,即通俗所称的“查黑车”。2009年,上海发生了一起震撼全国的钓鱼执法事件。某公司司机孙某某驾驶公司面包车,路遇一人挥手,当时天气寒冷,孙某某为做好事,让其上车,正好顺路,于是决定捎带他一程。到目的地后,乘客扔下10元钱在方向盘上,然后急踩刹车,拔下车钥匙。此时迎面开来一辆面包车,下来几个人自称是执法人员,说孙某某涉嫌非法运营,是黑车。

孙某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后,回到家中,越想越气,于是挥刀自残,砍下小手指以证清白。

此事越闹越大,最终,浦东新区联合调查组认为,交通执法大队采取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责令中止调查程序,归还被调查车辆,同时向孙某某表示诚恳的道歉。

后来全国范围内都开展了整治行政执法程序的活动,行政执法越来越正规,钓鱼执法的现象也越来越少。

钓鱼执法,从法理来说,本质是一个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重视程序法的国家,非法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中国,无论是民法还是行政法或者刑事法,也越来越重视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所以,如果读者遇到钓鱼执法,要勇于与其斗争,要清楚自己是站在法律支持的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