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三村发生一起恶犬伤人事件。一对六旬老夫妇被多只大狗袭击。知情人士告诉媒体记者,受害女性当场死亡,男性被咬成重伤,仍在医院治疗。
2月10日,媒体记者从事发地所在的侯口派出所了解到,5 条恶犬已被捕获,狗主人已被拘留。
根据当地村民反映,村中经常有流浪狗出没。有的是野狗,有的是没人喂养的,或者是被弃养的,小孩子在村中行走通常都会手里面拿一根棍子,用于驱赶野狗。大人们习以为常,并没有当回事,没想到竟然会出这样的事情。
类似的事情之前时有发生,对此有网友也是争论不休,有人表示这是狗主人的问题,看管不严格,也有人认为,这是故意的。(新闻来源:红星新闻)
新闻字数很短,却是一出人间惨剧。恶犬伤人的事件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不绝于耳。从法律上分析,发现此事会涉及行政法、侵权法甚至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第一,养犬并不任意。
随着动物伤人案件频发,各地都陆续出台关于饲养宠物犬的法规规章。现在,即使对于不养狗人士,也基本上知道遛狗要牵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 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大街的垃圾桶上,小区电梯间内,随处可见类似文明标语。
对于饲养烈性犬,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各地方法规规章基本上都是禁止的。截止目前,本律尚未听说有哪部地方法规批准可以在公共场合饲养烈性犬。
本案的发生地邢台市,早在2021年1月1日就施行了《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大型犬。”
根据新闻描述,伤人恶犬为个人饲养。那说明至少饲养人已违反该条例,应接受行政处罚。
第二,恶犬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里用一整章来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几个条文是递进的。从最初的一般责任到最后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律关系中最为严重的责任类型,只要有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即承担责任,不要求行为具有过错。换言之,极端来说,若一个人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即使采取了保护措施,即使是受害者主动挑逗烈性犬造成自伤,饲养人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类似的案例很多,基本上法院的判决原则都是,只要确定是当地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即由饲养人承担责任。
虽然本新闻所述不详,但可以猜测,能把人咬死的一定不是普通宠物犬,必然是某种禁止饲养的烈犬。从这个角度说,该饲养人违规饲养,造成一死一伤,必将承担极为严重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恶犬也可能是杀人工具。
由于本案伤亡实在太大,让人不得不把目光转向刑法。新闻中,有人表示,养狗人是故意行为。这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
如果双方素有罅隙,养狗人故意将烈犬放出来咬人,那么其妥妥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工具和主要证物都是这几条狗。
如果养狗人知道自己的狗极度危险,但一直放任不管,以致今天“随机”伤害了这对可怜的老夫妇,那么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养狗人本无心杀人,但是恶犬伤人时自己的管理并不有效,则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如果养狗人只是为了吓唬一下这对夫妇,或者轻微放狗咬一下,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我们看到,不同的心理动机和行为方式会对罪名的认定产生不同影响。希望在后续的调查中,当地司法机关尽心尽力,准确适用法律,让加害人罪有应得,让受害人得以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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