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却从没有一天入狱服刑;被鉴定为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却在一年内频繁跨省远行上百余次。疑点重重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秘密?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李国平收到了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寄来的一份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判决书,揭开了这起“纸面服刑”案件背后的黑幕。

2020年6月,检察官李国平在审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资料时,发现了一份不合规的保外就医司法鉴定书。被鉴定人是刘某,鉴定意见是她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书要求两名医师共同作出,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字。但这份鉴定书上仅有两名医师的签名,缺少主管业务院长的审核签字。

带着疑虑,检察官找出了刘某案件的相关材料。2018年6月,刘某因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被莲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宣判时她处于哺乳期,法院决定对她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并交由其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2019年5月,刘某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即将届满,云梦县司法局向莲都区法院提交了刘某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的司法鉴定书。据此,莲都区法院决定对刘某延长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官对该鉴定产生了疑问,向莲都区法院承办人提出在湖北孝感以外地区另行指定医院对刘某重新进行鉴定。

2020年,莲都区法院委托武汉某精神病院对刘某的精神状态及服刑能力重新进行鉴定,结论是刘某患有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无服刑能力。

据此,莲都区法院拟对刘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并书面征求该区检察院意见。但该院检察官向专家咨询得知,此次病症与之前鉴定的精神分裂症属于不同的病情类型,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一般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精神疾病,并不能排除当事人故意伪装的可能。

考虑到精神鉴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可伪装性,检察官决定另辟蹊径。他通过技术手段调查了刘某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行动轨迹,发现仅2019年一年,刘某就有103次火车、飞机出行记录,地点遍布武汉、孝感、广州等多个城市。检察官还发现在2020年4月到8月期间,刘某在安徽省望江县有5次车辆违法的处理记录。检察官赶往望江县,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和人脸识别记录,确认5次违法都是刘某本人在现场处理的。这些行为表现,显然都与刘某被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相矛盾。

2021年1月8日,莲都区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建议对刘某收监执行,并向法院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同年2月5日,刘某被正式收监。

此事远未结束,莲都区检察院认为背后极有可能存在司法人员渎职问题。经深入调查,发现刘某的前夫陈某与云梦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戴某关系密切,在2019年6月对刘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陈某与戴某曾有联系。

经调查证实了戴某多次接受陈某吃请,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公函,帮助刘某弄虚作假逃避收监执行的事实,2021年7月,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对戴某、陈某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侦查并指定大悟县检察院受理该案。

2022年6月7日,法院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依法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有删改)

“纸面服刑”问题,历来被深恶痛绝。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也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同样是犯罪判刑,有人找找关系花点钱就可以一天牢也不用坐,我们不禁要问,监狱是为谁而建的?判刑是一个玩笑吗?

去年热播的电视剧《扫黑风暴》,其真实原型之一是云南孙小果案。孙小果就是纸面服刑的典型案例。他于1998年就被判处死刑,竟然判而不死,又继续作恶20多年,直到2020年才被执行死刑。

纸面服刑,必有幕后黑手。像本新闻案例中,刘某的保护伞仅仅是一个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就可以逃脱10年牢狱,属实是“小官办大事”了。比较罕见,但也暴露了当前司法系统中的一些漏洞。

我们再从法律的角度解析这个案例,还是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刘某两次暂予监外执行,理由分别是哺乳期和精神疾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所以,刘某第一次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第二次虚构了精神疾病的假象,都可以成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如果不是精神疾病的鉴定意见书有瑕疵,可能检察官至今也不会发现。

第二,暂予监外执行是不用坐牢的意思吗?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尽管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但其先进性却不容忽视,它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体现了社会对犯罪人员的接纳和感化。

简单来说,暂予监外执行就是虽然判了刑期,却不进监狱,但是在监狱外的时间却计入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原理上说,这种严格的管理就相当于变通的“监狱执行”。

而且,在本律看来,当前司法制度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要求并不苛刻。例如对于保外就医罪犯,主要的要求是每三个月到当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病情复查,并将病情复查情况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查备案。这种管理要求并不高,与坐牢相比,暂予监外执行简直不要太爽。

第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们看到,在本案中,刘某第一次因哺乳而暂予监外执行是由法院在宣判时直接做出的决定。该暂予监外执行由其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司法局负责执行。第二次因精神疾病而暂予监外执行由云梦县司法局向审判法院,即莲都区法院提出申请。

法理上,把暂予监外执行大概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本案中,刘某从未进入监狱,故两次暂予监外执行都是由审判法院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机关——监督机关。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败露就是靠检察官的细致工作。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发现有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向批准该程序的机关提出意见,各机关对错误的决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