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怂恿13岁少女与他人发生关系后,以强奸为由索要钱财,因为被害人没钱,男子竟真的选择了报警。今天的案例,是一起奇葩的“仙人跳”。

事件经过

陈某(男),1986年出生,小学文化。小学毕业后,陈某就跟着当地的一个混混,二人经常在一起,整天无所事事。

一个偶然的机会,陈某认识了一个正在读高中的男子黄某。黄某,2006年出生,在学习成绩一直都是垫底,每天的心思都是怎么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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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认识陈某后,决定拜陈某为大哥。在黄某的推荐下,陈某认识了沈某(女13岁),沈某小学毕业就因为不肯读书辍学在家,每天都跟着黄某一起在厮混。

没过多久,黄某也辍学在家,三个人都没有个正当的职业。

2021年10月21日晚上八点左右,三人约好去某串串香吃饭。陈某在饭局上提议,最近手头有点紧,要想办法弄点钱花。

之后,陈某提出一个建议,让沈某与他人发生关系,再借强奸为由敲诈财务。黄某与沈某听到陈某的建议,也表示同意。三人一起开始寻找作案目标。

三天后,陈某想到了一个很久没有联系的朋友罗某,以出来聚一聚为由,邀请罗某前往某ktv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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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晚上11点左右,陈某、黄某、沈某三人在ktv与罗某见面,四人喝了不少酒。

凌晨12点左右,陈某为罗某和沈某在某宾馆开了一间房,并且怂恿罗某与沈某发生关系。罗某并没有多想,把沈某当作陈某的一个普通朋友,罗某见沈某没有拒绝,也就和沈某一起前往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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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在酒精的作用下,再加上罗某自身的身体原因,没能成功发生关系,罗某只存在抚摸等行为。

次日中午12点左右,陈某和黄某一起前往宾馆内。二人一罗某强奸沈某为由,索要10万元。并且威胁罗某,沈某是未成年。罗某只能拿出2000元,陈某不满,几人在宾馆内发生争执。

敲诈未遂后,黄某献上一计,说可以报警。陈某觉得黄某的建议还不错,叫黄某拿起手机报案。

在日常的案例中,一般都是被害人选择报警。但在这个案件中,竟然是贼喊抓贼,令人大跌眼镜。

本案中,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黄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沈某和罗某开房,沈某是知情且同意的,不存在胁迫的情形,罗某并没有违背沈某的意志。其次,罗某并不知晓沈某的具体年龄,不构成明知故犯。再者,罗某因为身体原因的缺陷,并没有如愿发生关系,所以,罗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陈某、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虽然沈某也参与此案,并是其中的主犯,但是因为其未满16周岁,不用负刑事责任。

最后,陈某和黄某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一年有期徒刑。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