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0日女足运动员发布了自家遭遇强拆现场的部分视频,针对这个事件呢,事发地烟台市莱山区马上成立了调查组,并于2023年2月11日发布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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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通报呢,吕某并不认可,并提出十大疑点。该事件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与讨论,作为一个从事征地拆迁的律师针对该事件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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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道,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有:吕某家存在有证建筑和无证建筑,此次被强拆的是无证建筑。针对该部分无证建筑,此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吕某父亲申请了行政复议。2023年2月10日当地街道办和区综合执法局联合实施了强拆,在强拆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同时在如下事实方面有不同意见:(1)此处是单纯的违建整治还是有拆迁;(2)在现场是否有出示执法证件?(3)现场是否有抢夺手机、殴打、将人暴力抬出房屋的行为;(4)是否存在阻挠执法?

针对这类型案件呢,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本案中吕某家存在无证建筑,但是呢无证建筑不当然的等同于违法建筑。吕某称有部分建筑是养牛棚、养羊棚,也就是养殖用地。养殖用地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呢也需要办理一些备案手续。假设吕某家的养殖用房没有任何手续,那确实是存在一些瑕疵。

第二,综合执法局和街道办是否有权强拆如果吕某家确实是养殖用地,即使在手续上存在一些问题,街道办和区综合执法局也无权依据《城乡规划法》关于没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实施强拆。因为养殖用地仍然属于农业用地,无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根据养殖用地的相关规定,应当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予以管理,此次实施强拆的街道办和区综合执法局属于超越职权。

退一步讲,即使吕某家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根据该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由镇政府负责,而烟台莱山区将《城乡规划法》中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交由区综合执法部门。那么街道办和区综合执法局联合执法必须得有上级人民政府的文件,责成两个部门共同实施,否则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擅自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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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强拆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4、44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前提是有生效的限期拆除决定,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拆除。本案中,吕某家已经针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还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区综合执法局和街道办就实施了强拆,明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关于行政强拆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8条均有详细规定,而本案中明显是没有依法履行上述程序。

第四,强拆过程中的殴打、抢夺手机等纠纷。通过视频明显可以看出有抢夺手机的情况,通过我个人的经验也相信这样的情况确实会发生。这个抢夺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是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应当依法遵守《行政强制法》第18条的规定,必须出具执法证件。如果没有依法遵守第18条的规定,就是违法的。同样将居住在房屋内的人强制拉出房屋也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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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关于警察叔叔的处理。这种案件如果是拆迁过程中个别人擅自实施了暴力行为,那么行政处罚、刑事立案是有可能的,根据情节确定。但是如果是行政机关授意的那么公安会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不予立案

第六,针对目前的情况如何应对?由于该事情引发的关注较多,所以不排除双方很快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吕家人可以做哪些事情。一是就强拆案件提起复议或是诉讼,行政赔偿可以一并提起也可以分开;二是针对在强拆过程中遭遇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要求行政赔偿;三是对遭遇的断水断电以及其他暴力行为申请查处。

上述是我对这个案件在有限信息的情况下做的一些简单分析,更多需结合案件材料。

最后我想说:这个强拆案件,此次引发了巨大关注,有些人认为不可置信,对于做拆迁案件的律师来说,一点都不觉得惊讶,因为见多了。这样的事情确实不在少数,有的情况比吕某家更暴力,造成的后果也更严重,但是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没有被更多人知道,更不存在官方单就这个事情发布通报。作为律师,其实是希望这样的事件被更多人看到,舆论监督、社会监督都是促进法治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望吕某家的事情可以早日解决,同时也希望更多人的同样遭遇被重视!